大家好,
我目前在某老牌集团下的资讯服务公司(上柜公司)担任政府标案驻点工程师,
约聘制,年资三年多,年底不再续约故离职,但目前遇到几个特休争议:
1. 工作时间采轮班制,一个月上12天(6日班6夜班),一天上12小时,因为轮班,
所以特休都没用过,过去公司会将特休换钱(公司称“特休代金”)。
因为年底离职,所以提前询问公司特休代金发放事宜,没想到公司说我们其实没
有多的特休可转为特休代金,过去几年发的为误发,理由是:
“因为上班天数少,所以平常就自动将特休塞到每个月中放掉了,所以没有剩余
特休可转代金”
虽然自行上网找资料或是打1955询问都是得到这点违反劳基法第38条特休由劳工
自行排定的规定,但公司人资依旧坚持(理由是这是由之前部分员工跟公司达成
的协议)。
2. 过去几年发过的特休代金为溢发,将于明年一月于年终奖金内扣除(年终奖金为
劳动契约内明定)。1955专线有说这点也应该是违法,因为不得迳扣不同名目的
钱。
目前有申请劳资调解了,请问还有什么办法可以争取权利或是让公司顾忌而不敢违法
行事下去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