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人力派遣公司与用人公司合约到期,
所以陆续与被派遣的员工在谈离职的事情,
因为距离太远,所以是以电话方式通知。
就我所听到与理解的部分如下:
**自愿离职:
1.有离职金(不确定是否称为离职金,此金额是由薪资与年资换算出来的)。
2.用人公司会续开职缺,仍可向新的人力派遣公司投履历,在原公司续任的机会颇大。
**非自愿离职:
1.有资遣费。
2.须向劳工局报备。
3.有些人怕因为被资遣而离职的话,找工作时会给人不好的印象,
所以通常都选自愿离职。
当下关于非自愿离职的部分,不太知道要问什么,
后来上网搜寻了一下,似乎都说不可以填自愿离职,否则会丧失很多权益。
因为被资遣而离职,真的会造成后续求职时有不好的印象吗?
目前公司是先给“合意终止劳动契约同意书”,
因为该同意书有提到:
本人愿抛弃因本合约终止劳动契约案所衍生之对公司所有请求之任何民刑事权利。
担心是否真的会造成权益受损,所以想请教大家的看法
又或者,这只是人力派遣公司为免日后麻烦而求自保的内容而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