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以下
工作公司称A
派遣公司称B
小弟于去年5/2到职,
A公司主管已于约两个月前口头告知
因不适任,到4/30“约满不续聘”
虽当初招募网页有说一年一聘
然实际与B签订的契约上并无载明契约时间
但合约有记载如劳方工作考核或个人行为因素,经提醒未改善或违反规定重大情节,B得
与A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原因之要求终止本合约。
想请教各位版大如下:
1. 此契约是否实为不定期契约?
2. 因希望往后能申请失业救助金,
故于A公司是否不需主动进行任何离职手续,并于A主管告知的4/30下班后直接离开A公司
即可?反之如果于A公司主动进行离职手续,是否就会影响申请失业救助金的非自愿离职
要件?
3. 是否先与B确认,如有接到A不续聘的要求与通知,即可至申请B请领非自愿离职证明?
这份工作是出社会第一份工作,
问题如有很愚昧之处,再请大家海涵
也恳请各位前辈帮忙回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