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如题。
前情提要:
A. 休假性质:见红休
B. 目前在这间公司待了将近三个月(因为都是每月最后一天老板娘开支票给我们,所以
预计1/31(四)会领到第三次薪水,那我就算当天我已经满三个月)
C. 老板已公告:我司2/1(五)放假,薪水照算,因此年假为2/1(五)~2/10(日)
问题:
1. 依照劳基法,我若1/31(四)提离职,想将离职日压2/10(日),照劳基法而言应该
是可以的吧? 因为法律有说不分平假日或年假。
2. 那我在31当天拿到支票后(不知道会不会发了支票得知我只做到礼拜四所以支票拿回
去重开,又或是之后发现支票金额无法入帐==)提离职的话,是否跟老板说离职日期压2/
10(以符合劳基法规定),薪水要算到2/2(日)?
***这边更正一下,应该是算到1/31让我领完一月全薪就好没错orz***
会这样是因为同事告诉我之前有人九月要离职,但老板没有给他整个月薪水,叫他做到28
号就好,然后薪水也只给到28号==,等于被坑两天的钱吧...
我不想做少少的二月几天领当月薪水,因为真的待不下去了==
另外工作交接我已经跟同事做好了~~我跟同事都对交接内容没问题!
以上希望有经验的大大可以帮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