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ustnolove (我不是尹杰)》之铭言:
: 我为工厂轮班职,平常若有加班,可以选择加班费或换休(期限内休掉,未休完则自动转
: 成加班费)!
: 目前单位内的制度是...无论是请换休还是特休时需要找前后班同事各帮忙代班4小时(等
: 于前后班同事当天各加4小时班)若没找到人愿意代班,就无法休假!
: 由于公司制度是换休没休完会自动转换为符合劳基法的加班费,换休没休完,只要公司有
: 给加班费,似乎就没有违法的问题!
: 所以想要问的问题是,同样是要请假,以特休下去请,自己若没有找到前后班的同事帮忙
: 代班,主管不准假,这样有无违法之虞?有无有力的法规可以让主管准假?
: 有查到些相关资料:截录劳动法令规定第三十八条...
: 特别休假期日,由劳工排定之。但雇主基于企业经营上之急迫需求或劳工个人因素,得与
: 他方协商调整。
: 重点就在于“得与他方协商调整。”若协商不成,主管是否有权不准假?我是否能够照常
: 放特休假?既然是“得与他方协商调整”,在人力调度上来说,是否应为主管处理?而非
: 我自己处理人力调度的事?
特休该有多少不研究,就当它有...
特休没休掉很像债权,老板劳工都愿意折现的话,给钱就行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24条2款略以,依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之特别休假日数,劳工得
于劳雇双方协商之下列期间内,行使特别休假权利
现在协商失败
民法235条规定,债务人非依债务本旨实行提出给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债权人预
示拒绝受领之意思,或给付兼需债权人之行为者,债务人得以准备给付之事情,通知
债权人,以代提出。
这个看不懂可以先跳过去
劳动基准法第40条规定略以,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认有继续工作之必要时,
得停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定劳工之假期。前项停止劳工假期,应于事后二十
四小时内,详述理由,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
40条规定是片面的,不需劳工同意,也就是劳基法36条到38条规定的所有假,雇主愿意
支付代价,可以片面不让劳工放,只是事后要跟主管机关核备.
有错请指正,个人既不是唸法律的,也不是劳工行政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