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工厂轮班职,平常若有加班,可以选择加班费或换休(期限内休掉,未休完则自动转
成加班费)!
目前单位内的制度是...无论是请换休还是特休时需要找前后班同事各帮忙代班4小时(等
于前后班同事当天各加4小时班)若没找到人愿意代班,就无法休假!
由于公司制度是换休没休完会自动转换为符合劳基法的加班费,换休没休完,只要公司有
给加班费,似乎就没有违法的问题!
所以想要问的问题是,同样是要请假,以特休下去请,自己若没有找到前后班的同事帮忙
代班,主管不准假,这样有无违法之虞?有无有力的法规可以让主管准假?
有查到些相关资料:截录劳动法令规定第三十八条...
特别休假期日,由劳工排定之。但雇主基于企业经营上之急迫需求或劳工个人因素,得与
他方协商调整。
重点就在于“得与他方协商调整。”若协商不成,主管是否有权不准假?我是否能够照常
放特休假?既然是“得与他方协商调整”,在人力调度上来说,是否应为主管处理?而非
我自己处理人力调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