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年后转职,应该要注意哪些事呢?

楼主: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02-13 18: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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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迎接农历新年的前夕,特别是在吃完尾牙、领到年终之后,相信许多人都在思考是否要在年后转换跑道,无论你是不是要实践这个念头,都应该要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目标,并了解自身是否已做好心理与现实生活的准备,再决定下一步该如何进行。
然而在一般情形中,许多人在离职时不见得都能与雇主好聚好散,因此我们希望用这篇文章让你了解一些关于自请离职要注意的细节,期许能降低劳工朋友们在离职后与前东家产生不必要纷争的机率。
一、依照法定天数预告
我们在“漂亮转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资遣流程!”(https://goo.gl/PnL3vA)一文中有提过,老板在资遣员工以前,必须先依照劳工的年资提前预告,用意是让员工可以在接到预告的期间内再去找到下一份工作。相对的,当劳工在自请离职前,也应该给予老板缓冲的时间来照到交接的人手,因此依照劳基法第15条第2项与第16条规定,员工离职前应视其年资,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预告雇主。
那么,老板们可以跟劳工约定比法令更长的预告期间吗?答案是否定的,依照劳委会88年2月19日台劳资二字第006099号函释,雇主与劳工约定预告离职比法令更长的天数,则高于法令部分的天数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在预告资遣的话则相反,雇主至少要照着法令的规定来预告劳工。或许有些老板会认为为何法令如此不公平,是因为劳基法所定的条件本来就是最低基准,因此对劳工有利的条件,就必须遵照双方的约定,而对劳工不利的条件,就得回归到法令来执行了。
老板们可能会提出另一个问题,如果劳工没照着法令预告就离职了呢?虽然在劳基法中对于劳工并没有任何罚则,但如果因为劳工未依法提前预告离职而对雇主有造成实质上的损失,雇主可以依照民法所定之侵权行为对劳工求偿(参照劳委会88年10月6日台88劳资二字第0043809号函),因此建议劳工在离职时仍应该依法预告雇主,以免日后被求偿时站不住脚。
二、确实做好业务交接
除了依法预告离职让雇主有缓冲时间可以找到替代人力,劳工在离职以前也应该要依照诚信原则做好业务交接,如果因为没做好交接工作而导致雇主有实质上损失,同样有可能在事后遭到雇主以民事诉讼的途径求偿(参照劳委会88年9月2日台劳资二字第0034926号函释)。
至于老板能不能因为劳工交接工作不确实或离职手续不完全而扣发薪资呢?这当然也是不行的,由于工资是劳工原本付出劳力所换得的报酬,在还没确定因为交接工作不确实而产生的损害金额或责任归属以前,老板是不能直接扣薪来抵偿或作为惩戒的,否则就有违反劳基法第22条第2项未全额直接给付工资的疑虑,有可能会被处以新台币2万至100万元的罚锾!
三、特别休假未休天数折算
在现行劳基法第38条第4项规定中,由于劳工满一定年资后便取得了特休假的权益,当劳动契约终止时(无论是离职、资遣、解雇或退休等事由)雇主即应该要折算特休未休之工资给劳工。至于应该要怎么发放呢?依照同法施行细则第24条之1的规定,应该要以员工前一个月正常工时所得的工资(也就是不含加班费)换算成日薪,并随着最后一笔应结清的工资一并发放给员工。
四、注意最低服务年限与竞业禁止约定
如果在到职时有跟老板签订书面的劳动契约,离职前最好也先再拿出来看一下有没有一些特别的约定,尤其是要求离职后不能在相同产业工作(竞业禁止)或一定要待满多少的期间才可以离职(最低服务年限)这种约定,由于会限制到劳工一定程度的自由,因此现行法令也都有规范事业单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与劳工做前述的约定。
有关竞业禁止的一些规定,我们在先前的文章“为什么老板可以要我转换跑道?浅谈竞业禁止条款”(https://goo.gl/U6bCZh)有简要说明过了,实际有遇到该约定的读者们可以再回头参考一下。
至于“最低服务年限”则可以参考劳基法第15之1条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劳工到职时有接受雇主出资的专业培训,并且有获得一定的补偿才可以绑定劳工最少应服务的年限,通常都是在高度专业的工作(如航空业机师或科技业工程师)才会以此条款来绑住人才,主要是为了保障愿意栽培员工的雇主不会因为恶意挖角或员工跳槽而遭受损失,而对于非专业性的工作而言,如果雇主依如果雇主依然有用到前述的条款来限制劳工,那就必须再特别注意了!
五、申请服务证明书,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转职后是在相同产业,那有份文件可以证明自己的工作经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因此劳工朋友们在离职之后,都可以依照劳基法第19条向雇主申请“服务证明书”,该文件基本上只能注记员工在事业单位内所担任之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年资及工资等资讯(参照劳委会83年4月18日台劳资二字第25578号函),未来在应征新的职务时,就能以此证明作为相关资历的依据。
六、打起精神,迈向下一个挑战
或许有人会觉得离职就应该要潇洒一点而不要再跟原公司锱铢必较。当然,如果你充分了解自己有哪些权益,在经过权衡以后还是放弃了这些请求,那么一定自有合理的考量。怕的是有许多劳工,在离职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及义务,在未来想回头追讨或面对原雇主损害的请求时,就会觉得相当烦心了。
最后,无论你是为了生涯规划而离开原公司寻求更好的发展,抑或只是想逃离不堪的恶梦,过去的每段职场经验一定都能化为进步的动力,而为了避免在未来与前东家仍有纷扰而影响了日后的新工作,建议上述的预告与交接工作都还是要做好,顺利下庄以后,也才能准备身心迈向下一个挑战!
作者: healworld (忏悔明天)   2018-02-13 19:27:00
好文推推
作者: Fuuuck (欧麦古德尼士)   2018-02-13 19:30:00
HR:"不要跟我谈法律那一套"
作者: chanicen (李叔叔)   2018-02-13 19:40:00
哈哈哈哈哈哈人资又被酸了
作者: luche (luche)   2018-02-13 20:31:00
老板那边的规矩是其他高手教的 言尽于此
作者: ypwalter (有事請寄信)   2018-02-13 20:35:00
那边的规矩是其他高手教的 言尽于此
作者: a2468000 (胖鸡)   2018-02-13 22: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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