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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大家这样合约状况是否有办法争取什么权益呢?(不好意思问题有点长,请多
多包涵)
在2017年2月15日到职,跟人头公司(简称A公司)签约至少一年(续约不用续签,自动延
长)人头公司跟另一家公司(简称B公司)是企业合作,我被派到B公司提供服务。(当初
是B公司找人,A公司帮忙找,B公司想要我之后,A公司把我签下来,派到B公司服务)
现在因为一些原因,B公司要终止我的服务,到年底为止。其实这样很尴尬,因为到二月
中任职就满一年了,年度清算确实可以了解年底AB公司结算一次,但是这样A公司跟我说
如果没有提供服务的话,可能也得提早解约。
目前B公司那边确定不会延长,A公司是说目前其他他们的客户公司也有人力需求,会安排
我去面试。
想请问的点是:
1. 如果在一月到二月中之间,有前往A公司的客户端面试,但是没有提供实质做案子的服
务,也算在合约期内领全薪吗?我翻了当初签的合约,有提到如果无法满足需求之类的,
资方有权利提早终止合约(走资遣),但是没有提到我的状况可能支半薪等等。
2. 如果在二月中之前,拿到人头公司的客户端的offer, 然后决定不去(我跟人头公司的
约继续中,只是公司之间决定要人)这样我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3. 二月中之前人头公司要我走人的话,就走资遣那条规定。如果我内心其实也只想跟人
头公司说约就到二月中,这样的情况会建议提早说吗?还是照劳基法照合约的时间提出就
合理呢?(这样一月可能也不会有面试了,就真的没有提供服务也没有function)
4. B公司主管的主管愿意帮我写推荐信与当推荐人,除此之外,劳资双方的问题应该还是
在跟A之间处理。想请问还有什么是我可以争取的权利吗?无论是面对A or B公司?
先谢谢大家了!(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