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t ()》之铭言:
: 我的安胎假申请跨过年底12/31
: 日,今年应该要有30天半薪病假,我也依照流程提出今年病假假单,假单经过主管核准,但是薪水却没领到,生完回公司人事处经办说明去年底已把假用完,因此去年底至今都是留职停薪。
: 但是我想要回我该有的薪水,养宝宝真的很需要钱,知道可以劳工局申诉或调解,又想婉转的跟老板谈,却不知该怎么做比较好
: 想透过劳工局的原因是因为,自己的老板不挺员工,人事主管不管事,人事经办权利比较大,看你顺眼才对你好。当面问过人事经办,他很肯定我就是留停没得谈,他已经吼很大声了,我再问他应该会翻桌。
: 想找公司谈的原因只有考量还要继续上班。之前医生诊断证明被公司稽核转寄给所有同事,实在是很侵犯个人隐私,对于找谁谈根本不知道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第3项:
受雇者经医师诊断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照护或休养期间之请假及薪资
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
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第1、2项:
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左列规定范围
内请普通伤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经医师诊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采门诊方式治疗或怀孕期间需安胎休
养者,其治疗或休养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
安胎休养假跟普通伤病假是不同性质的,
所以雇主就不得以请超过30日为由要求劳工办理留职停薪,
而且依上开法令,安胎假的期限并同住院伤病假,
期限是两年内一年,但妳怀孕也不可能超过一年,
因此基本上到生产前都可以检具医生证明提出安胎假,
直到产前一个月或生产时就可以转换成产假了,
雇主拒绝的话最好也留下被拒绝的证明,
那雇主就会违反性平法第21条了。
如果还想继续在同公司工作,那就只能试着用法令的角度跟雇主协商,
或是具备好相关的证据,
等产后复原再讨公道吧!
总觉得我们国家对于母性保护虽然都有规定,
但劳工往往也不太了解,了解的也不敢去讨,
去讨的也不一定讨的到,就算讨到了又要一边生产真的是身心俱疲,
难怪我们生育率这么低,卫福部不知道有没有收集到这些资料。
最后想跟原po说一句辛苦了,祝一切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