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朋友最近在离职上碰到问题,想跟版大们请教一下
现在的工作:
一年一聘,合约上无提及违约金相关事项,月薪约25K。
工作未满三个月,口头告知想离职
表明最多可以等1~2个礼拜让公司找人及交接(已有找到新工作,新公司要求尽快报到)
老板表示至少要一个月,若提前走将会采取法律行动。
小弟查询了一下网络资讯有些结论不知是否有误:
劳基法无规定工作未满三个月须提前预告离职,但这是适用于非定期契约
若是定期契约,期满前,劳工不得任意离职,否则造成公司损害
该违约提前离职之劳工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一年一聘不知道是属于定期还是非定期契约?
若被归类于特定性工作,则可算定期契约,但又有查到有人说一年一聘算是非定期
由于该老板似乎态度强硬且语气威胁完全不沟通,也不了解想离职的原因
小弟原本建议礼拜一书面递交辞呈就直接走人
但发现朋友是一年一聘后还真的怕之后会有法律问题...
不知版友们有什么好建议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