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刚到职的公司,雇主(甲方)要求签立劳动契约书
麻烦版上前辈们可否帮我看一下内容疑问是否有不合理之处,谢谢
第一条 (雇用日起算及薪资发放)
甲乙双方同意劳动契约关系自民国_年_月_日起算。
第二条 (薪资保密)
第三条 (薪资调整)
乙方(员工)同意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甲方调整薪资:
一、工作性质、内容或工作地点如有调整时
二、办理奖励惩戒时 【个人附注:公司并无奖励惩戒的标准】
第四条 (工作时间等之配合)
为谋经营顺利,有关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及休假等,甲方如有
调整之必要时,乙方同意配合之。
第五条 (假日加班及轮班之配合)
甲方如有使乙方于休假日工作者,乙方同意于休假日照常工作
乙方工作如采轮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更换同意由甲方按管理需要安排
第六条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之调整)
基于甲方业务之需要,乙方同意于受雇期间之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由甲方指定分派
第九条 (工时缩短)
甲方如经营之需要而缩短法定工时时,较法定工时缩短之部分,
甲方得不发放工资或以调整休假日之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离职预告之处罚)
乙方离职时,未预告或预告期间日数不足者,每不足一日应赔偿一日
之薪资数额做为惩罚性违约金,若致有甲方损失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及服务证明)
本契约终止时,乙方未依甲方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时,应以7日薪酬做为
惩罚性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时,并负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
本契约终止权之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之请求。
后略...
仅列出各人比较疑惑之条文,请问上述规定合理吗?会明显对劳方权益不对等吗?
麻烦帮忙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