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又不是啥复杂或牵涉到专业的政策决定
: 政府二选一就定案了
: 为何迟迟不决定?
:
: 这种单纯的政策拖这么久都还无法定案
: 很难想像其他复杂或牵涉到专业的政策决定要拖多久
: 民选出来的官员行政效率都这样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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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例假就好
劳基法40条规定,除非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不然例假日是不可以加班
而且加班后必须给一日补休+一日加班费,并且要"核备"主管机关
而休息日原在劳基法内没有提到,是行政院另外发函解释,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0年5月11日台﹙90﹚劳动二字第0021282号函
一 、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有关法定正常工时修正为两周八十四小时之规定,
已自今 (九十) 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其较修法前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之规定为少,
减少之时间,乃不必工作之“下班时间”。
二 、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使劳工于前开缩短之时间内工作,因已逾法定正常工作
时间,故应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给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
现在民进党想推的一例一休就是把休息日放进劳基法,
并且明定休息日的加班费要比较多,另外砍七天国定假日,
不过这七天应该很少人在休,因为之前双周84工时的时候拿来抵掉周六半天了,
看完一长串落落长,简单说就是,如果通过二例,
那以后只要一周上到第六天班,马上就可以告资方,还可以依第十四条请求资遣,
而且稳赢的!!
如果通过的是一例一休,先不论休息日加班费是不是比较多,
依照台湾现在的资方...能拿到加班费真的就不错了
资方还能砍掉原本应该要休的七天,坦白说资方不赚不赔
而劳方只是看到一块有着多一点点加班费的小饼,是否能吃到还是另一回事。
千万不要指望劳检...现在全台湾劳检人员不足一千人,
而全台企业有一百二、三十万家,除非你检举他们才会去查,
如果是二例那是否违规很清楚可以看出来,但一例一休就有很大的模糊地带...
另外别忘了公家机关是最大的劳务派遣机构...如果二例通过,对他们也是一个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