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在某间连锁美妆店工作,未满三个月
之前有请辞一次但被慰留
后来前几天店长找她谈,根据他的说法是 店长在对话中意图套她自己主动提离职
因为我朋友本来也就不太想做了,后来跟店长说,那就做到这个月底
店长也同意了
后来过两天,店长跟我朋友说,你就做到今天,明天不用来了
资方先前已经答应过劳方要做到这个月底
这期间我朋友也没有旷职、偷窃、损害资方权益
资方怎可违反允诺?
问过劳工局,得知劳基法中写到劳工就职未满三个月 资方可以不经预告要求劳工离职
但资方之前已答应过劳方可作到月底,即使是口头上的承诺也构成契约
如果这部份有争议,属于民事上的“未履行契约”的部份
可以申请劳资争议协调
目前我朋友已去申请劳资争议协调了
我现在的想法是
争取公司必须给足到原预定离职日的薪水,
不然就让我朋友继续工作到原预定离职日(或同样的工作天数)
请问这样的诉求合理吗?
资遣费可以争取吗?公司是有说会依规定给资遣费
但我朋友才做没多久,资遣费也不多,她只想要好好工作完领全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