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C17 ()》之铭言:
: 上周有PO文问过大家
: 关于提离职但老板很生气威胁我的状况
: 导致我原本要做到五月底但都不敢继续,
: 这周一早上过去东西收一收就走了
: 回家后把手边画到一半的工作画完寄回去,
: 也打了一份交接的Word
: 要回传公司时发现我已经被迅速踢出公司line群组...
: 只好传给同事请她转交
: 但因为到今天都还没领到四月份的薪水,
: 所以只好又问老板
: http://i.imgur.com/tUwQea5.jpg
: 结果老板这样回应......
: 我4/20提离职时辞呈有写需要的话可帮到五月底或六月底
: 但照劳基法说提离职10天后就可以走的话,
: 我跟他约定到五月底、六月底
: 这是有效力可让他跟我计较损失的吗?
: 谢谢大家
有需要帮忙的话?可以做到5、6月
光这句话在法庭上就有得吵了
基本上,公司不得给予劳工低于劳基法的劳动条件
也就是说,劳基法规定满一年离职,需要20天前提出
如果约定是做到5、6月才准走,这已经低于劳基法的规定
这约定有效无效,还有得吵。
首先,无论如何,劳工薪资不得预扣,违者罚3-30万
这是劳基法明文规定,你可以直接检举他,让他被罚钱了
纵使你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有损失,那也是要等公司提告举证出到底有多少损失
一般而言,你的离职能造成什么损失?很难举证,这点你不用怕
总之,他要告你造成公司受损,你给他去告
但薪资就是不准扣
不过,赶快交接倒是真的,交接完直接要钱
不给的话,请劳工局介入,他很快就会被罚,事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