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离职前告知

楼主: chancing (modest)   2015-05-10 23:39:21
第十六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请问继续工作未满三个月者,于??日前告知呢
作者: akira00150 (アッー!キラッ☆)   2015-05-10 23:51:00
google未满三个月离职
作者: Hanbor ( )   2015-05-11 00:27:00
依劳动契约规定 但不得超过劳基法法规规定没特别规定 直接提完走人
作者: jokermask (JOKER)   2015-05-11 00:47:00
这条是雇主要fire员工要多久前告知吧
作者: siahlin (万言万当,不如一默)   2015-05-11 00:55:00
劳工离职适用和雇主终止一样的预告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