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了 刚好写到跟年终奖金有关的文章
跟大家分享~
好读版 不读也可以XD http://talkchick13.pixnet.net/blog/post/108647953
时间过得好快,苏几咧又到了岁末年终,
每年到这个时候,上班族除了需要牺牲午休跟下班时间练习尾牙表演节目之外,
心里想的都是今年的年终可以领多少,明年会加薪吗?还是年后直接该换个工作跑道?
这时候老板们心里想的又是另外一回事,今年要发几个月年终比较好?
要怎么节省这笔开销?
各怀鬼胎的结果衍生出各式各样有关年终奖金跟年前/后离职的法律问题:
在年前离职结果老板不给年终奖金怎么办?在发放年终前被资遣怎么办?
或是公司根本没发年终奖金有没有违法?
说到年终奖金这件事就勾起我记忆中一段悲惨的工作经验,
我待过一间公司,这老板小气的程度绝对可以领金荡森奖,
中元普渡的供品不分给员工全部自己带回家就算了,
没有三节奖金也没有尾牙没有年终奖金,
老板每年都说今年没赚钱要大家共体时艰。
想当初我是九月转职到这间公司的,本来工作契约上写说年终奖金依照到职月份比例计算
想说这样也不算太亏,没想到年终奖金根本是零,zero!
这件事过了几年我现在想起来还生气,因为这样说他也没有违反劳动契约,
因为零不管乘以几都是零啊!这老板话术太高强了,要去做直销现在应该是蓝钻级了吧!
有人会想说没发年终这种事情合理吗?以员工的角度来说当然不合理,
那笔年终是要拿来缴保险费,还一年积欠的卡债,还有过年要包的孝亲
费,亲戚小孩的红包钱,平常薪水就不多了还没有年终是让不让人活了啊!
一旦权益受损大家就会想要求助法律,
但我国劳基法对年终奖金的规定只有一条,就是劳基法第29条:
‘事业单位于营业年度终了结算,如有盈余,除缴纳税捐、弥补亏损及提列股息、公积金
外,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予奖金或分配红利。’
所以如果公司真的没赚钱,依照劳基法是可以不用发给员工年终奖金的。
加上这条法律虽然写“应”给予奖金,但是并没有规定配套的罚则,
也就是老板如果脸皮厚一点死皮赖脸就是不发,好像也拿他无可奈何。
但年终奖金毕竟是奖励的性质,并不是工资
(除非这笔奖金当初就约定在工作契约里面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譬如约定年薪14个月,其中两个月以年终的方式发放),
或是直接在契约里面约定每年年终奖金几个月三节奖金几个月,公司才有义务依照契约内
容给付。
但台湾企业好像都习惯除夕前才开奖年终的多寡,很少直接在契约里面约定。
所以老板如果以你工作表现不佳等理由扣除或是直接不发给奖金,
也只能摸摸鼻子来年更努力(拍老板马屁)了。
另外,年终奖金是奖励劳工全年工作的辛劳,在营业年度终了的时候发给奖金。
所以在年度终了前离职,除非老板主动按照到职月份比例酌给,否则是拿不到奖金的。
如果是自愿离职,我建议看在那份年终的面子上,即使咬紧牙根咬到牙龈出血都要忍到年
后才递辞呈,
没资遣费好歹也领份年终好过年。
但如果是被资遣,那年前年后就不是自己能决定的了,
老板要你三更走,岂能留你到五更!
常常有老板不知道是为了省那笔年终,
还是对这员工实在美送到明年一月一号开始就不想再看到他,
总在年前最后一个月资遣员工。
对于老板在年前想让员工走路导致员工领不到年终奖金是否违法,
劳基法第11条订有资遣劳工的条件,但仅限于公司歇业或转让、亏损或业务景缩、
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
或是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
以及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五款,
并没有限制资遣员工的时间点。
加上劳基法对年终的规定还得要“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如果老板都要资遣你了,
表示你在工作上有缺失他很不满,
即使没有资遣你,依法也是可以不发给你年终的何况都直接请你回家吃自己了呢。
所以虽然年前资遣员工非常不近人情,但并没有违法,
大家还是皮绷紧一点免得惹到老板赔了年终!
讲来讲去劳基法对年终奖金这部份的保障好像很少,
因为毕竟是奖金,是工资之外的奖励,如果硬性规定一定要给好像也说不过去。
只是台湾社会在过年前发给年终奖金已经是一种习俗了,感谢员工一年来的辛劳(以及对
老板的忍耐),
年终的多寡常常被当成来年要不要转职的重要指标,所以各位老板如果想留住好员工,
让员工为公司更卖力,适当的分红才能留住员工的心(跟身)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