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职后,前公司可以用交接不清为理由扣押薪水吗? 说要等到问题都问完才发薪。
我在前公司工作满一年,并在离职日前一个半月就告知离职,
双方都约定好于103.10/31离职。
离职前也有找人做交接,有拿到离职证明跟退保证明。
前公司的发薪日是每月5号,但在103.11/5没有拿到薪水,所以我写EMAIL去问。
结果老板EMAIL回复说要把案子的问题全都问清楚之后,才要发给我薪水。
但我急需这笔薪水当生活费,[问清楚之后],这样没期限的句子会造成我很大的困扰...
而且前公司跟法律顾问公司签约合作,财务上也很雄厚,怕在法律上吃很大的闷亏...
小弟请求大家给我意见帮忙~ 非常苦恼中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