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离职信者样写可以吗?

楼主: bryman (JW)   2014-06-21 06:34:16
烦请版上各位先进指点,以下为离职信内文,因此份工作觉得公司颇为凹人,
在工作未满3个月提出辞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ear 老板:
本人XXX于今日2014年6月XX日向XXX公司(统一编号:XXXXX),
提出离职,并于2014年6月XX日终止劳动关系。以下几点交接事宜
1. 公务车 车牌 XXX 钥匙与停车位电动门钥匙交予XXX
2. 宿舍钥匙交予XXX
3. 6月薪资约(N*2/30=X),烦请于2014年7月5日汇入本人XX银行帐户
4. 附件为先前录取之聘书
劳基法
第二条(用辞定义)
本法用辞定义如左:
一、劳工:谓受雇主雇用从工作获致工资者。
二、雇主:谓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三、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四、平均工资:谓计算事由发生之当日前六个月内所得工资总额除以该期间之总日数所得之金额。工作未满六个月者,谓工作期间所得工资总额除以工作期间之总日 数所得之金额。工资按工作日数、时数或论件计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计算之平均工资,如少于该期内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日数所得金额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 十计。
五、事业单位:谓适用本法各业雇用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
六、劳动契约:谓约定劳雇关系之契约。
第十六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作者: Dino9021 (Dino9021)   2014-06-21 07:28:00
个人以为不用这么呛,未来大家相堵会到
作者: koyosky (深呼吸)   2014-06-21 07:38:00
有点嚣张
作者: dscandy1119 (豪豪)   2014-06-21 07:38:00
看起来挺幼稚的离职信啊~ 何必呢
作者: redhound (红色的小狗)   2014-06-21 08:26:00
嚣张的地方在哪里?
楼主: bryman (JW)   2014-06-21 08:31:00
在写合约书或家电保固书不是都这样,清楚且没有呛人意思
作者: ta29 (nyo)   2014-06-21 08:38:00
后面条文没必要
作者: dscandy1119 (豪豪)   2014-06-21 09:00:00
你自己觉得没有就算啦 被凹了之后没在走前呛一下不甘如果这样发个信你就会高潮就发吧觉得被公司凹 被凹的当下就直接呛回去不是更爽吗要离职还先默认了你就是一个烂公司烂老板我知道你不懂劳基法所以我跟你说 你要照作不是不行啦 是真的很........ 唉 你高潮了就好 加油
作者: TllDA (踢打)   2014-06-21 09:11:00
统编.终止关系.第三第四点.劳基法都不用写 没意义又装很行
作者: A83X8CJ8 (Elca)   2014-06-21 09:34:00
没写过 不过这些东西正常公司都会知道 不需要你特别提醒...除非他不愿付钱 ,妳再举证给他就好了吧,不必丑话说前头,留点情面日后好相见
作者: loveswazi (ffff)   2014-06-21 10:27:00
真的很幼稚耶 你很年轻吗 离职就好好谈就好了多结善缘虽然听来很八股 但我年纪越大越觉得正确
作者: kimtczan (卡布)   2014-06-21 10:53:00
我最近离职 我提完后也只寄了信给其他同事说离职日期而已
作者: Abillie (艾比莉)   2014-06-21 11:23:00
口头提出,被刁难再想对策吧...
作者: dave01 (札西连琪)   2014-06-21 11:26:00
台湾没那么小 相堵会到很难 除非你又在隔壁工作
作者: fantasy7854 (老叩叩)   2014-06-21 11:27:00
你后面的条文就很多余,又不是在写国考申论你先口头告知,公司应该会有制式的离职申请单
作者: features (日子一天一天过)   2014-06-21 11:28:00
发文附法条 不就是准备要告诉老板你很行 很厉害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6-21 11:50:00
除非你真的很懂法条 不然半桶水就不要出来丢人现眼了
作者: kiki41052 (缇)   2014-06-21 12:12:00
呃 说因为一些事情不想做了谢谢这些日子的照顾就好啦
作者: takizawa5566 (本島皇民 滝沢)   2014-06-21 12:14:00
就直接口头请辞就好了啊,这么麻烦干嘛?
作者: viceversa56 (姊超猛)   2014-06-21 12:15:00
以我经验 和主管感情不好的比较会写离职信,要不都口说
作者: takizawa5566 (本島皇民 滝沢)   2014-06-21 12:20:00
如果我跟主管不好,我可能就直接不去了xd
作者: luckyisme (luckyisme)   2014-06-21 15:18:00
感觉好像还没提就觉得别人一定会慰留你的样子
作者: YunJonWei (杨宗纬)   2014-06-21 17:30:00
离职不是都有标准流程,不是员工自己订的吧
作者: fifi0828 (fifi)   2014-06-21 18:12:00
不要列法条 人家是不让你走吗 不然不需要呛
作者: newkkloo (Min)   2014-06-21 20:07:00
有点讨人厌的离职信ㄟ 法条超没必要 你以为公司不懂吗??
作者: satako (satako)   2014-06-22 23:15:00
新资和法条不用附,除非他真的违法站不住脚再提出也不迟你就这样附上好像再说公司会违法一样,也有种威胁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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