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主制度,我有拜读了别人的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12论文"汉代家庭继承制度",才
觉得有这类的制度。以下写出一些我觉得相关的文字。
前言:
汉代人们依然保有爵位制度,虽然爵位制度在史书上看不到,但在挖出来的断简残篇还是
有提到一些。
爵位:
关于爵位的继承,"二年律令"有提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XXXXXX为县官有为也
,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毋子男以
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产,毋男同产以女同产,毋女同产以妻。诸死事当
置后,毋父母、妻子、同产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与同居数者。"有提到关于户主死
亡,其亲属的天然继承顺位。
除了没有指定时的顺位继承之外,还有提到"时父定爵士之",意思就是父亲有权力将爵位
提早指定给后一辈继承;"置后律"有提到这种指定继承"后子"的身分还需要向政府登记,
此类的律法被视为是春秋战国宗法制度的延续。
祭祀:
除此之外,祭祀也是宗法制度仍存在于汉代的证据。"仲舒繁露载汉一事:有人家祭,用
祝降神。祭毕,语人曰:适所见甚怪,有一官员公裳盛服,欲进而踌躇不敢进,有一鬼蓬
头衩袒,手提屠刀,勇而前歆其祭,是何神也?主人不晓其由,有长老说:其家旧日无嗣
,乃取异姓屠家之子为嗣,即今主祭者,所以只感召得屠家父祖而来,其继立本家之祖先
,非其气类,自无交接感通之理。然在今世论之,立同宗又不可泛。盖姓出于上世,圣人
所造,正所以别生分类。自后有赐姓、匿姓者,又皆混杂。故立宗者,又不可恃同姓为凭
,须审择近亲有来历分明者立之,则一气所感,父祖不至失祀。今世多有取女子之子为后
,以姓虽异,而有气类相近,似胜于同姓而属疏者。然晋贾充以外孙韩谧为后,当时太常
博士秦秀已议其昏乱纪度。是则气类虽近,而姓氏实异,此说亦断不可行。"
可以看到在这个家族里,有死掉的祭祀之长、有长老、有选出一个异姓的继承之人与祭祀
非嗣者不可进行。祭祀与爵位继承两者是相关的,从上面的继承顺位看到嫡长子仍然是被
极度看重的,汉书有"侯昌以商兄子绍奉祀封,八月,坐非正免。",侯昌选了非嫡子作为
祭祀之人,然后爵位就直接被拔了;当然也有立贤非嫡的,如"史记"有"庆中子德,庆爱
用之,上以德为嗣,代侯",石庆让自己喜欢的儿子石德继承自己所有。
另外,"汉书"又有韦贤的故事。"丞相韦贤以老病,锡金鞍车驷马,薨于家。子弘为太常
丞,贤以弘当为嗣,太常职当陵庙,烦剧多过,敕令自免。弘怀让不去官,及贤病笃,弘
坐宗庙事系狱,未决。室家问贤当为后者,贤恚恨不肯言。于是门下生与贤宗家计议,共
矫贤令。使家丞上书,言大行以小子河南都尉玄成为后,玄成闻当嗣。即徉狂,验。不得
已乃使封爵。上高其行。以玄成为河南太守,弘为大都尉,迁为东海太守,后玄成为列侯
。侍祠孝惠庙。"可以看到韦贤想要废掉韦弘的继承权又不敢直接废掉,与韦贤死后宗家
长老伪造韦贤遗命让韦玄继承宗主的故事。
分户:
"二年律令"也有提到财产的继承。这里所用的词并不是家主,而是户主。户主继承者,即
"后子",可以优先选择可以继承的土地,而之后户主其他后人才能够挑选户主所剩下的土
地。当然,对于非第一顺位继承人而言,分户是个好方法,"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可
以选择放弃父亲财产的继承权独立闯荡,若分户了没有获得土地,"它子男欲为户,以为
其田X与之",可以在被继承人死掉之后分得一点土地。
结论:
是故,家主制度我想是存在的,与祭祀、爵位、财产都有所关连。不过我觉得原标题还是
用的太过强烈了,应该改成家族的领导权比较合适。
上至世族下至豪族而言,祭祀权是宗族身分的重要权力,上有韦贤之嗣争夺、下有乡野逸
闻;对于家庭而言,户主即为家主,如"后汉书"蔡邕一家"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
,乡党高其义。",蔡家显然是不分家的大族,查看户主即可知道蔡家家主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