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4160042.aspx
立院三读 道路固定设施妨碍行人通行最高可罚15万
2024/4/16 10:24(4/16 13:27 更新)
(中央社记者陈俊华台北16日电)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规范中央及地方应订定行人交通安全推
动及改善计画,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未在期限内改善、拆除者
,最高可罚新台币15万元。
立法院今天上午举行院会,三读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这也是第11届立法院首部
三读通过的法案。条文明定,为建设、改善、维护、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设施,建
立以人为本、行人动线连续性及无障碍用路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订定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政策方向及推动计画,督导地方政府
办理行人步行环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调查,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计画至少每4年检讨修
正一次,并应纳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参与讨论。
三读条文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应订定道路一定宽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设计画,报请中央
核定后优先实施改善,至少每4年检讨修正一次。另需订定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划,
包含人行道增设、拓宽或改善,人行道障碍排除、公告设置及实施行人友善区等。
条文明定,地方主管机关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应以书面通知该管理机
关、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完成该设施改善、迁移或拆除,期限不得
少于3个月。若未依期限改善,将按次处罚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
行政院在提案说明指出,妨碍通行的固定设施、设备若为配电箱、邮筒、消防栓、瓦斯
加压控制阀箱等公用事业设施、设备,须由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协调使用人择定迁移位置
,并要求进行改善、迁移或拆除。
条文明定,建筑物骑楼及无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与邻接地平面齐平者,由地方主管机
关指定路段统一重修。重修后若擅自改建而妨碍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该建筑物所有权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个月内自行改善,违者处5000元以上2万5000元以下罚锾,并得
按次处罚。
另外,地方政府应将医疗院所、学校、机关、大众运输场站等行人密集场所周边,公告
指定范围为“行人友善区”,逐年办理改善,并举办说明会听取当地居民意见。行人友
善区内得采取速限标志或标线、降速措施、时段性行人徒步区、行人优先区等方式,提
供步行环境。
为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改善计画,条文明定,中央主管机关应会同交通
部每年考评并公布地方执行成效;考评绩效不佳者,中央得减列相关道路交通改善计画
的补助额度。
(编辑:谢佳珍)1130416
附:立法院内政与交通两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与条文对照表
https://bit.ly/3JjWyM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