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中鹿警不照章强制执法(铁路法第71条、第72条参照),不知是否构成吃案?
铁路法第71条处新台币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锾,处理程序有二:一、违序人
自愿至所说明,制作谈话纪录后将全案事证函移交通部裁处;二、违序人不愿意至所说明
,以通知书通知违序人至所说明或直接检附相关事证函移交通部裁处。
若你想要的强制执法是指带离站、车,小弟以为依据铁路法第71条第2项,应由铁路站、
车人员判断违序情节(违反铁路法第71条第1项各款在先)而有必须强制违序人离开或依
据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旅客运送契约表明拒绝运送后,警方始可请其离开,拒不配合则
强制至目的(离开站、车)达成而中止。
: 另按铁路法第71条,法条只有写拒绝铁路站车人员查票并无写拒绝补票云云(有师傅还
说什么交给鹿警结果鹿警说什么这算是消费纠纷??)不过不照章补票或补价社维法第69条
法有明文,鹿警不处理,是否构成吃案?
拒绝铁路站车人员查票用铁路法没有争议,常见的状况是警察到场后才配合查票......
无票可以用社维法,但要有不听劝阻(有纸本或影音佐证为佳)或不照章补票、补价的状
况。
例1:甲无票进站,经站务员发现劝阻不听,仍迳自搭乘台铁列车至他站。
例2:甲无票进站,搭乘台铁列车至他站,出站之际拒绝补票。
: 个人觉得,逃票与诈欺、偷窃与有相似,为何没写入刑法喝止歪风?
逃票视个案要构成诈欺的确有可能,至于偷窃...... 不要有写入刑法就能喝止歪风的想
法,君不见酒驾刑度、罚金越修越高,酒驾案件有减少吗?
台铁与铁路警察虽然隶属不同机关,但工作时地却紧密结合,小弟身为铁路警察至今,遇
有不明理的民众,总会站在站务员的身旁,希望鱼周鱼周能忌惮我身上的制服,不要欺负
站务员太过。
至于原PO这种称呼路警为鹿警的工作伙伴,可能因为吸引力法则,所以遇事时去协处的都
是他心中所谓的鹿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