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几种台铁逃票样态:
(1) 成人(非65岁以上;亦非持有身心障碍手册),使用孩童卡/孩童票且已搭车;
(2) 明明已经知道悠游卡未刷成功,仍然进站且已搭车;
(3) 持悠游卡未刷卡即进站且已搭车;
(4) 无票进站且已搭车,身上又没有钱补票;
(5) 悠游卡刷进站且已搭车,又已搭错方向为由拒绝刷出站,人就离站;
(6) 明明是台北上车到新竹,列车长查票时却说是中坜上车到新竹。
以上六种,是不是有构成诈欺呢?
个人认为其中第(2)(3)(4)(5)(6)项应为刑法339条第二项;
第(1)项部份若为孩童票,应为刑法339-1条第二项;
若为刷孩童卡进站,应为刑法339-2条第二项;
不知道各位板友可否指点一下这是对或错呢?
另外以第(6)项来说,若是列车长相信他所说的,开立补票单 (中坜到新竹),
后面却发现他所言不实,此部份该名旅客是否亦构成刑法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
(因为补票单也是列车长职务上所登载的文书)
另外关于路警部份,这两天小弟也因为逃票之事向路警询问,其告知“必须要能代表台铁
或者是经台铁授权才可以对逃票旅客提出诈欺告诉”。但是后来查询大神和法条,在刑事
诉讼法第240、241条有订定关于告发之部份。因此当列车长表明要提告旅客诈欺时,即使
不属于告诉,亦属于告发,路警自应受理,而并非以要先经过授权才行这种理由吧?
以上,希望各位大哥能指点一下小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