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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这人真命大!被火车撞到却没事!
新竹县官姓男子在铁轨旁行走,被火车撞飞摔进一旁水沟,奇蹟似仅受擦伤,但检警却认
为他已经造成火车往来危险,因此提起公诉,不过新竹地院法官却认为,就算是他故意以
肉身去撞火车,火车也不会受损,更不会出轨,何况是火车去撞他,“怎可能会有什么危
险!”认定不构成公共危险罪,谕知无罪。
检方起诉指控,2月23日上午7时15分许,官男在新竹县湖口乡北湖车站至湖口车站间沿铁
路铁轨行走,本应注意行人不得在铁路路线内非供公众通行处所通行,依当时天气阴、日
间自然光等状况,并无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无视火车往来危险而仍在铁轨行走
,适逢台铁南下区间列车通过,列车司机发现后鸣笛紧急煞车,仍擦撞官男,致列车停驶
,造成延误10多分钟,致生火车往来危险,依刑法“过失以他法致生火车往来危险罪嫌”
提起公诉。
官男声称他是去找同学,由于同学家住轨道附近,他已经忘记当时为何会在轨道旁行走。
送医时发现他下背、骨盆、左右侧足部挫伤及多处擦伤。
法官调查,当时列车司机以为应该是撞到动物,且动物跑掉了,列车没有损坏,只是发现
“轨道路线旁”有异物,而非发现有人行走在“铁轨上”,且区间车外观无异物残留,列
车亦未受损。
事后官男才被人发现倒卧在轨道旁水沟,且法官认为,官男固有行走于轨道旁行为,但铁
路管理局认为,区间车如行人走在轨道上因刹车不及而撞上,也不会翻覆或出轨,因此不
致于损坏火车或使火车倾覆、破坏,更未造成往来危险。因此不构成“以他法致生火车往
来之危险罪”。
因此法官认为,检察官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官男有何因过失妨害火车行驶,致生火车
往来危险罪的犯行,因此谕知无罪。
..............................神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