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了一下铁路运送规则
见解不同来讨论看看.
第12条
铁路机构应于车票以文字、电磁或光学等方式记载票种、起讫区间、有效期间、
列车或车厢种类、票价、票号及发售日期;指定车次之车票,并应记载列车车次、
开车时间、到站时间及座位资讯。
铁路机构因特殊运输目的开立之车票,无法依前项规定记载者,
由铁路机构另定记载事项,报请交通部核定后实施。
所以电子票证算特殊运输目的的吗? 可是不符合车票的定义,
条文中的另订记载事项是以多卡通电子票证乘车营运规定为主喔?
可是电子票证乘车营运规定没说悠游卡是车票,只有票价计算方式.
第13条
旅客应持用车票并依车票记载事项乘车。但旅客由未提供售票服务之车站乘
车或经铁路机构同意乘车者,不在此限。
前项但书情形,依铁路机构规定须补票者,旅客应于上车后向列车查票人员补票。
电子票证上面没有车票该有的的记载事项所以要怎么算?
无票乘车?? 还是算铁路机构同意乘车但是无车票?
不过有说依照规定要补票喔
第18条
旅客未经铁路机构同意,无票或持用失效车票乘车者,应补收票价或票价差额,
无正当理由者,并得加收已乘区间票价或票价差额之百分之五十。
无法认定起程站者,按列车始发站计收;列车、车厢种类不明者,
按最高等级之列车或车厢种类计收票价。
前项所称持用失效车票,系指旅客越站、未依车票记载之列车或车厢种类、
持用不符身分车票或逾有效期间之车票乘车。
铁路机构得规定车票经查验后旅客于站、车之合理停留时限,
旅客逾其时限而无正当理由者,铁路机构得按最高等级之列车或车厢种类
补收合理乘车区间之票价。
前项旅客于站、车之合理停留时间及逾时补收票价之计算方式,
铁路机构应纳入旅客运送契约规定。
电子票证没定义说是车票那就是用无票来看的话...
被查票的区间要求补自强号票价似乎是依法有据?
因为电子票证上面没有记载车次,列车车厢种类,乘车区间,还有持有人身分.
但是至少有进站的纪录.
不过刚好进站没刷到或是发生错误没注意到,
拿不出进站证明,看起来就得补起始站的票价了...
第6条
铁路机构得于运送契约成立时,计收客运票价、货运运费及杂费。
但经铁路机构同意延后计收者,不在此限。
前项费用,于运送契约成立时尚未确定者,得先按概数计收。
电子票证是出站扣款,所以算是同意延后收计,且运送契约算成立的
但也没说可以当车票.
所以个人的见解是
拿悠游卡去搭火车,只是有进站纪录,但是不算是车票.有运送契约在.
大概是老了记忆有问题,悠游卡刚上线刷台铁的时候
好像就有媒体说这算无票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