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故事:
某甲(委3)在某公立学校原担任管理员(委3-委5)
因为原干事职缺请育婴留停(109.11.25生效)半年 (吧?
去年(109)11/30被调去接干事缺(委5,荐6-7),原干事(委5)
而该校又火速开了一个干事缺请约聘雇(109.12.14到职)来占
但他实际是做某甲管理员的职务
连职章都刻好了 “约聘干事”
而某甲的职章 还是“管理员”
目前实际做的业务都是干事的职务
请教某甲这样叫“权理”吗?
另请教某甲有什么发生什么保障权益的问题吗?
感谢板上各位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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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管理员、文教行政、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
留停干事:干事、综合行政、委任第五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