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有关采购法30日内办理验收

楼主: yshin (心歪歪)   2019-11-25 13:37:39
代友人问:
采购法施行细则94条
“采购之验收,无初验程序者,
除契约另有规定者外,
机关应于接知备验或可得验收之程序完成后
三十日内办理验收,并作成验收纪录。”
请问这个三十日内要做的是指,
只要采购单位有办完验收,作成纪录就好
还是是只整个验收程序要验完
(就是连同会计也会毕 以及长官决行完)呢?
友人担心他的案在会计室放太久,
会拖过30天
拜托前辈赐教
作者: Dheroblood (神手1号)   2019-11-25 17:17:00
要你去办 没要你30天办完阿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11-25 17:19:00
那个时点很好解释,中间流程是内部问题你只要30天内从你桌上点出送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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