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采购法议价疑问?

楼主: AHELF (工作 QQ)   2019-05-13 00:15:19
补充一下法条
:
: 实在看不懂落落长的推文串
: 其实这个问题很单纯
:
: 开标前两家投标,奉准改采比价程序开标,
: 开标后仅一家合格,
: 这时候是比价还是议价?
:
: 很简单,程序事项在开标前就决定了
: 两家投标,虽然一家不合格
: 可是人家问你几家投标的时候,你一定是说两家
中央机关未达公告金额采购招标办法
第 3 条
机关依前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办理第一次公告结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厂
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得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改采限制性
招标。其办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厂商之限制。
所以 1家投标 或是 2家投标 都是限制性招标
接着 依据 工程会49条范例签 略以[...,请钧长核准届时如公告结果未能取得3家
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得于开标当场改采限制性招标,依实际投标家数
改采议价或比价。]
所以 是依据 投标家数 决定 (2家)比价 或 (1家)议价
(与是否分段不分段开标无关)
: 所以两家厂商就是比价
: 底价于开标前定之
^^^^^^须略为修正
施行细则
第 54 条
公开招标采分段开标者,其底价应于第一阶段开标前定之。
限制性招标之比价,其底价应于办理比价之开标前定之。
限制性招标之议价,订定底价前应先参考厂商之报价或估价单。
依本法第四十九条采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其底
价应于进行比价或议价前定之。
PS 49条状况下 开标前 一定是在 比价或议价前
但是也可以开标后->再去找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底价->然后再比或议价!!!
一般机关通常都是在开标前就核定底价
所以
(2家)比价时就用开标前已核定之底价...
(1家)议价时执行第3项 订定底价前应先参考厂商之报价或估价单
才发生 开标后 议价前要重订底价...
工程会49条范例签略以
[...指派原底价核定人担任主持决标人员,或授权主持决标人员于改采议价时
担任底价之核定人,检讨原核定底价是否需调整及其调整金额,以利当场办理
议价作业。]
但有某机关 机关首长先行授权主标人员 核定百万以下级距之底价
于是
(1家)议价时 同上述
(2家)比价时 也是先开标 主标人核定底价(只是不用参考厂商报价)后再比价
->符合 细54
不过小弟不建议使用后面这种方式...
当初稽核案例讲习时
是有把该机关 内部签陈 作为范例...
要件满多的...
1.像是 底价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
这里的 授权人员 要以何种型式才符合通案授权???
(亦即 公告金额以下 通案授权主标人核定底价) 要以何种行政程序完备???
尤其 当主标人非固定1人时 机关首长是否能通案授权(未知之)主标人
PS.印象中 该机关采购单位人够多 好像直接是以分层负责表(有指定人)订定之
2.另外 先行宣读厂商报价后 再行核定底价 似乎也有疑虑...XD
(忘了 那份签陈 是怎么说明的...不过该机关组织改变后 也没这么办了)
其实 看工程会49条范例签 就能体会出 工程会倾向个案签准 而不是通案核准
: 所以你的底价不会因为一家不合格而受到影响
:
: 直接决标就好
:
: 结案
:
: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13 01:12:00
好文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13 10:11:00
补充:有签准要改采限制性招标,也要在投标须知揭露资讯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5-13 10:27:00
范本有默认勾选项,应该是不会漏不到场视同放弃,则是要自己加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13 10:49:00
而且,我个人非必要不会用转限制性(因为...麻烦了些)毕竟重新刊登,公告以下只需要五天,没时间压力不会想转限制性招标
作者: amabetter (我最爱小宝贝)   2019-05-13 13:20:00
推!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5-13 20:25:00
第二次公开取得只有一家投标,也要依54-3重订底价哦工程会09700113090号函,说明三请参考
作者: rongandrong (蓉和荣)   2019-05-13 23:15:00
推!!写的非常清楚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5-14 06:15:00
公开取得,依中未2-1-3办理,采最低标决标,符合需要者就是资格及规格审查合格的厂商1家符合需要的话,就必定是议价,须依细则54-3办理
作者: eno4022 (eno)   2019-05-14 07:38:00
楼上不是这样喔,议比价是看合格投标家数,不是看审查合格家数,这关系到你订底价的时机,不可不慎不过我也很好奇,如果合格投标二家,当比价处理事先订底价,那如果开标审查后仅一家合格,那是否要再当议价处理,请首长参考他的报价再重新订底价?
作者: OolightoO (极光)   2019-05-14 07:59:00
我知道大家看了工程会签办范例会用投标家数来判断我们机关对此有过讨论,最后决定的结果是回归法条从“择符合需要者”的结果来认定要采比价或议价最低标时机=资格规格审查后;取用最有利标=评审结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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