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报价低于原先底价,决标予该厂商。
: 2.仅余1间厂商,应根据厂商报价重订底价做议价。厂商未到场以书面通知厂商减价。
^^
我看得懂原po的意思,
就是限制性招标, 议价(比价)要参考厂商报价订底价
这个条文其实很难操作
这个条文如果要操作, 原po这个状况, 应该要这样
(1) 事先签准, 不到三家也可以开
(2) 当天都没出席, 有一家规格不符, 有一家进入底价(这个程序有错喔, 注一)
(3) 开标前订的底价不应该开封, 要参考进入底价的那家的价格,
请机关首长重新订底价
(4) 机关首长如果订的底价比那家低1块钱, 宣布保留决标, 通知择期议价
有够麻烦,... 所以很多人就装傻, 假装看不懂法条,... 直接宣布决标,... 然后
被稽核到议价前, 未参考场商报价订底价(我就是这样干的,...因为终局几乎都一
样,....也没遇过, 政风会计有意见的)
注一: 为什么会说, 黄字的程序有错, 因为未达三家, 原底价不应该开封的(原核
定的底价废弃),
没开封, 你怎么知道, 有一家进入底价? 显然你已经打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