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想请问大家的经验,看看是否得以解惑,先在此谢谢大家。
根据新法规定,106年始任公务人员者只有12大类年资才可并计休假,但106年前已经核定
有案的年资继续维持。
本机关有一位刚调任来的同仁(103任职),突然拿出临时人员的服务证明要求我们帮他
并计,但是,他自己也说,前机关都没帮他计(一开始是说他不知道,所以没提供)要叫
我们追认,我们以该段休假年资从未核定为由拒绝并计,但当时人却以他不知情,且他是
103年任职者觉得必须并计,当然我们也有打给前机关询问,前机关也不太想管,请当事
人去问前机关,他也不愿意。后来没办法只好请他询问铨叙部,结果铨叙部却以他提出来
的当下认定(?),又说我们的做法是最正统的,但他件事可当个案处理(?!),也没
相关函释可供参考,就是电话一通就要叫我们认,实在难以接受,毕竟这种事蛮严重的,
影响的不只是本机关而已,且我们主管机关也是认为不可采计,但铨叙部的言论让人很挫
折,所以想请问版上人事同仁,可有类似案例可供解惑呢?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