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有关休假年资并计问题

楼主: yuling77124 (yuling77124)   2019-05-11 17:21:01
大家好
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想请问大家的经验,看看是否得以解惑,先在此谢谢大家。
根据新法规定,106年始任公务人员者只有12大类年资才可并计休假,但106年前已经核定
有案的年资继续维持。
本机关有一位刚调任来的同仁(103任职),突然拿出临时人员的服务证明要求我们帮他
并计,但是,他自己也说,前机关都没帮他计(一开始是说他不知道,所以没提供)要叫
我们追认,我们以该段休假年资从未核定为由拒绝并计,但当时人却以他不知情,且他是
103年任职者觉得必须并计,当然我们也有打给前机关询问,前机关也不太想管,请当事
人去问前机关,他也不愿意。后来没办法只好请他询问铨叙部,结果铨叙部却以他提出来
的当下认定(?),又说我们的做法是最正统的,但他件事可当个案处理(?!),也没
相关函释可供参考,就是电话一通就要叫我们认,实在难以接受,毕竟这种事蛮严重的,
影响的不只是本机关而已,且我们主管机关也是认为不可采计,但铨叙部的言论让人很挫
折,所以想请问版上人事同仁,可有类似案例可供解惑呢?感激不尽!
作者: Ct730d (2016唯一支持连胜文)   2019-05-11 18:13:00
分类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9-05-11 18:53:00
个案处理跟一定要采认两回事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11 19:42:00
分类....有什么好挫折的??
作者: mikami1027 (MK)   2019-05-11 20:07:00
可以当个案处理就是也可以不当个案处理吧?那这件事就结束了吧 当事人觉得不行请他再去行政救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11 20:13:00
呵呵~~~~看来有人没看懂铨叙部的意思我要出门,晚一点再写一篇吧(所以才要楼主把分类先改好)
作者: heartily (超爱生的母虾母鱼)   2019-05-11 20:43:00
临时人员按月支薪应该有算,按时计薪没有,均有函释,既然103任职(如经铨叙),前机关就该处理,既未处理,已来到贵机关,计入尚无不可,供参。个人也是103录取,今年调任,只有临时计时年资未计,函释一并送人事存参
作者: ezmantalk (来练肖话)   2019-05-11 22:12:00
他来到本机关就是在106.1.1之后 现在那些相关函释已经主管机关废止适用 你用废止的函释去认定 于法无据要作的不留手尾 就正式去函询问前单位休假年资请前单位查明复注 前单位如果有回给你该段年资依当时法规可并入休假年资 你可以开一条路给他走 不是要你问前单位是有采计该段年资哦 两个是有差的 当然对方如果白目的回你 我当时就没采 就作依据不符函释不给 你要打申诉到时也是要答辩的…前单位拉的屎 你要擦也要尽量找他碴 责任为何要全扛
作者: grayaqua (干涸的鱼)   2019-05-12 11:17:00
看ID好像认识耶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12 11:31:00
e 大,不是 "废止" 欧... 是 "停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