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政府采购法部分条文修法通过 兼顾兴

楼主: eno4022 (eno)   2019-05-08 15:53:02
听到一些工程会内的人的看法
转述一下给大家参考
真实度不保证,请以工程会正式函文为准
※ 引述《colin90149 (吞天之战鬼‧狂者)》之铭言:
: 第11-1条(新增)
: 机关办理巨额工程采购,应依采购之特性及实际需要,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协助

: 查采购需求与经费、采购策略、招标文件等事项,及提供与采购有关事务之咨询。
: 机关办理第一项以外之采购,依采购特性及实际需要,认有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之

: 要者,准用前项规定。
: 前二项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之组成、任务、审查作业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

: 定之。
: 参考子法:机关采购审查小组设置及作业要点
: 评:这条理论上只有巨额工程采购才会动用。
没错,不过它也有新增“准用”的规定
所以不管金额大小都可以用这条
听到的说法是这条可以减轻承办人要背的责任
变成依小组共识走而非承办人一人决定
: 第15条,第二项修正
: 机关人员对于与采购有关之事项,涉及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共同生活家属

: 利益时,应行回避。
: 评:
: 修到与跟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三条一致
: 另外行政院的草案是要删除旋转门条款,这次没有通过
: 删除第四项 采购之承办、监办人员应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相关规定,申报财产。
这条是适用的范围增加,原本仅限承办跟监办,但现在变成“机关人员”都适用
不过相对的亲等限制放宽了
也不知道是否这是工程会跟立委诸公博弈妥协后的结果就是了
: 第22条第1项修正
: 第9款,新增社福服务
: 第12款,对象新增庇护工场
: 第14款,增加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可用限制性招标办理
: 第二项配合第三项修正
: 第三项:社福服务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
: 由工程会会同中央主管事业机关订之
改变不大,多数机关应该不痛不痒
: 第30条,第1项1款
: 劳务采购,以免收押标金、保证金为原则。
: 评:原则的话,就是在签呈或机关作业内规增加收取的说明而已。
: 要看电子采购网会怎么改。
听说伟大的立委诸公本来要改为“应”
但工程会反对就变成只是“原则”了
: 第30条文字修正:无记名政府公债→政府公债。其他文字修改
总统公布后,大家投标须知范本记得改喔
: 第31条
: 第二项
: 增加押标金不予发环得情事
: 六、对采购有关人员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
: (删除掉"在报价有效期间内撤回其报价。"、"押标金转换为保证金。")
: (这是立法院立法过程中新增的条文)
: 新增3-6项
: 前项追缴押标金之情形,属厂商未依招标文件规定缴纳者,追缴金额依招标文件中规定

: 额度定之;其为标价之一定比率而无标价可供计算者,以预算金额代之。
: 第二项追缴押标金之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 前项期间,厂商未依招标文件规定缴纳者,自开标日起算;机关已发还押标金者,自发

: 日起算;得追缴之原因发生或可得知悉在后者,自原因发生或可得知悉时起算。
: 追缴押标金,自不予开标、不予决标、废标或决标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 评:追缴押标金的程序与限制明文化
听到的说法,很多陪标厂商都不附押标金
现在修法后可以依法要求追缴了
伪造、变造定义不清,所以改为虚伪不实
在刑法上比较好认定
: 第50条第1项,条文修正
: 四、以不实之文件投标。
同上
: 第52条原第2项,也就是最有利标决标方式的限制删除。
: 机关采前项第三款决标者,以异质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而不宜以前项第一款
: 或第二款办理者为限。
lol. lol. lol.
开心,大黑箱时代要来临了 (个人见解)
: 第59条,删除原第一项及第四项
: 机关以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办理采购者,采购契约之价款不得高于厂
: 商于同样市场条件之相同工程、财物或劳务之最低价格。
: 公开招标之投标厂商未达三家者,准用前三项之规定。
: 原第二项扣款修正:
: 违反前项规定者,机关得终止或解除契约,并将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约价款中扣除。未

: 扣除者,通知厂商限期给付之。
: 这条对机关算比较大的松绑,但我不觉得有机关依照原来的第一项直接砍价格。
同意,松绑很大,案子好办多了
另外已经履约结束的案子,
现在允许追回不正利益
: 第63条,第二项更改为
: 采购契约应订明一方执行错误、不实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损害之责任。
: 评:要看契约范本的修正状况
适用范围变大,应该是因为某些利益团体抗议旧法不公平后的结果
: 第70-1条 新增条文
: 机关办理工程规划、设计,应依工程规模及特性,分析潜在施工危险,编制符合职业安

: 卫生法规之安全卫生图说及规范,并量化编列安全卫生费用。
: 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应将前项设计成果纳入招标文件,并于招标文件规定厂商须依职业

: 全卫生法规,采取必要之预防设备或措施,实施安全卫生管理及训练,使劳工免于发生

: 业灾害,以确保施工安全。
: 厂商施工场所依法令或契约应有之安全卫生设施欠缺或不良,致发生职业灾害者,除应

: 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处罚外,机关应依本法及契约规定处置。
: 配合职安法规新增的条文。
这条一出,听说被骂翻
我如果是厂商,看到这条应该也是想用三字经问候立委跟工程会
: 第76条,新增第四项(押标金不予发还申诉不受级距限制。)
: 争议属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发还或追缴押标金者,不受第一项公告金额以上之限制。
不到一百万的案子以后有机会被申诉了...
: 第85条,第一项修正(说明审议结论对机关效力)
: 审议判断指明原采购行为违反法令者,招标机关应自收受审议判断书之次日起二十日内

: 为适法之处置;期限届满未处置者,厂商得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采购申诉审

: 委员会申诉。
旧法仅要求机关处置,
现在改为机关限期处置,
不然厂商可以再申诉
: 第93条,新增第二项
: 共同供应契约之采购,其招标文件与契约应记载之事项、适用机关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

: ,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 这个也有子法,属条文的补充
让工程会可以名正言顺订子法
: 第94条,删除17人上限的限制,并且明定:
: 前项所称专家学者,不得为政府机关之现职人员。
: 评:这是立法院加的,而且对机关限制很大。挑评委要伤脑筋了
1.百人评选委员会不再是梦 xd
2.三分之一的专家学者不能是现职人员,但退休的还是可以。不过还是可以请现职人员,
但只能算在三分之二里面。
3.既然不能是专家学者,外机关的政府机关之现职人员还能否给出席费?有争议,得要跟
审计部乔了
: 第95条,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应由专业人员为之。一定金额以上由主管机关定之
立委诸公干的好事
以后有证照的人不怕没饭吃了
可以办采购办到退休了(?)
: 第101条,拒绝往来厂商判定以及程序。
: 新增判定条件:十五、对采购有关人员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 新增第3、4项
: 机关为第一项通知前,应给予厂商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机关并应成立采购工作

: 审查小组认定厂商是否该当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
: 机关审酌第一项所定情节重大,应考量机关所受损害之轻重、厂商可归责之程度、厂商

: 实际补救或赔偿措施等情形。
: 除了厂商书面说明的机会,也规定机关可进行求偿
: 评:原来的行政院草案包含违反职安规定致发生职灾,可以判定拒绝往来厂商1年。
: 立法院删掉了。
1.通知厂商的事项多了“停权期间”,要告诉厂商你要停权多久
2.多了很多“情节重大”,对厂商是好事吧,过失或情节轻微者就可能可以避掉停权的处
分了
3.情节重大与否不是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决定了,要成立小组来认定,而且还多了暧昧不堪
的门槛。对采购人员来说算好事吧?对厂商来说更是好事,以后想被停权还不容易呢,呵

感觉这次修法有很浓厚的利益团体游说味道
只有少部份算是与时俱进
作者: amabetter (我最爱小宝贝)   2019-05-08 22:56:00
推,谢谢注解
作者: RX78NT1 (猫一只却爱上鱼)   2019-05-08 23:33:00
上课中,一定金额=1千万
作者: el1901 (终点站 徐汇中学)   2019-05-08 23:39:00
1.不仅没出席费连审查费都没得领喽。2.以后评选会委员超过6人以上是否要写理由?3.以后立委痛批上百亿采购案只要5名评委就能决定?
作者: xxxxcat (...)   2019-05-09 00:07:00
请问第95条,业管单位签采购需求跟相关招标文件给采购科这样业管单位承办人应该不会也算采购承办人吧
作者: chauling (chauling)   2019-05-09 05:33:00
那以后没证照的需求单位 写招标文件、开标、验收都可以推给采购单位了
作者: junkosan (jun)   2019-05-09 06:58:00
新来就接采购案,可以拿95条出来囉?
作者: rong0204 (只只叫)   2019-05-09 08:18:00
100万 +1
作者: Crossbearer (该隐)   2019-05-09 10:07:00
不对吧,应该是要求需求单位去上采购班才对
作者: wewejustdoit (Valens)   2019-05-09 13:50:00
采购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训练发证及管理办法的第二条,有一个‘或经采购人员审核、协办或会办。
作者: pt7441 (批踢)   2019-05-10 18:39:00
以之前去上课,老师说的是只要会办给专业人员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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