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一些工程会内的人的看法
转述一下给大家参考
真实度不保证,请以工程会正式函文为准
※ 引述《colin90149 (吞天之战鬼‧狂者)》之铭言:
: 第11-1条(新增)
: 机关办理巨额工程采购,应依采购之特性及实际需要,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协助
审
: 查采购需求与经费、采购策略、招标文件等事项,及提供与采购有关事务之咨询。
: 机关办理第一项以外之采购,依采购特性及实际需要,认有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之
必
: 要者,准用前项规定。
: 前二项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之组成、任务、审查作业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
关
: 定之。
: 参考子法:机关采购审查小组设置及作业要点
: 评:这条理论上只有巨额工程采购才会动用。
没错,不过它也有新增“准用”的规定
所以不管金额大小都可以用这条
听到的说法是这条可以减轻承办人要背的责任
变成依小组共识走而非承办人一人决定
: 第15条,第二项修正
: 机关人员对于与采购有关之事项,涉及本人、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共同生活家属
之
: 利益时,应行回避。
: 评:
: 修到与跟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三条一致
: 另外行政院的草案是要删除旋转门条款,这次没有通过
: 删除第四项 采购之承办、监办人员应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之相关规定,申报财产。
这条是适用的范围增加,原本仅限承办跟监办,但现在变成“机关人员”都适用
不过相对的亲等限制放宽了
也不知道是否这是工程会跟立委诸公博弈妥协后的结果就是了
: 第22条第1项修正
: 第9款,新增社福服务
: 第12款,对象新增庇护工场
: 第14款,增加提供文化创意服务,可用限制性招标办理
: 第二项配合第三项修正
: 第三项:社福服务之厂商评选办法与服务费用计算方式
: 由工程会会同中央主管事业机关订之
改变不大,多数机关应该不痛不痒
: 第30条,第1项1款
: 劳务采购,以免收押标金、保证金为原则。
: 评:原则的话,就是在签呈或机关作业内规增加收取的说明而已。
: 要看电子采购网会怎么改。
听说伟大的立委诸公本来要改为“应”
但工程会反对就变成只是“原则”了
: 第30条文字修正:无记名政府公债→政府公债。其他文字修改
总统公布后,大家投标须知范本记得改喔
: 第31条
: 第二项
: 增加押标金不予发环得情事
: 六、对采购有关人员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
: (删除掉"在报价有效期间内撤回其报价。"、"押标金转换为保证金。")
: (这是立法院立法过程中新增的条文)
: 新增3-6项
: 前项追缴押标金之情形,属厂商未依招标文件规定缴纳者,追缴金额依招标文件中规定
之
: 额度定之;其为标价之一定比率而无标价可供计算者,以预算金额代之。
: 第二项追缴押标金之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 前项期间,厂商未依招标文件规定缴纳者,自开标日起算;机关已发还押标金者,自发
还
: 日起算;得追缴之原因发生或可得知悉在后者,自原因发生或可得知悉时起算。
: 追缴押标金,自不予开标、不予决标、废标或决标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 评:追缴押标金的程序与限制明文化
听到的说法,很多陪标厂商都不附押标金
现在修法后可以依法要求追缴了
伪造、变造定义不清,所以改为虚伪不实
在刑法上比较好认定
: 第50条第1项,条文修正
: 四、以不实之文件投标。
同上
: 第52条原第2项,也就是最有利标决标方式的限制删除。
: 机关采前项第三款决标者,以异质之工程、财物或劳务采购而不宜以前项第一款
: 或第二款办理者为限。
lol. lol. lol.
开心,大黑箱时代要来临了 (个人见解)
: 第59条,删除原第一项及第四项
: 机关以选择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办理采购者,采购契约之价款不得高于厂
: 商于同样市场条件之相同工程、财物或劳务之最低价格。
: 公开招标之投标厂商未达三家者,准用前三项之规定。
: 原第二项扣款修正:
: 违反前项规定者,机关得终止或解除契约,并将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约价款中扣除。未
能
: 扣除者,通知厂商限期给付之。
: 这条对机关算比较大的松绑,但我不觉得有机关依照原来的第一项直接砍价格。
同意,松绑很大,案子好办多了
另外已经履约结束的案子,
现在允许追回不正利益
: 第63条,第二项更改为
: 采购契约应订明一方执行错误、不实或管理不善,致他方遭受损害之责任。
: 评:要看契约范本的修正状况
适用范围变大,应该是因为某些利益团体抗议旧法不公平后的结果
: 第70-1条 新增条文
: 机关办理工程规划、设计,应依工程规模及特性,分析潜在施工危险,编制符合职业安
全
: 卫生法规之安全卫生图说及规范,并量化编列安全卫生费用。
: 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应将前项设计成果纳入招标文件,并于招标文件规定厂商须依职业
安
: 全卫生法规,采取必要之预防设备或措施,实施安全卫生管理及训练,使劳工免于发生
职
: 业灾害,以确保施工安全。
: 厂商施工场所依法令或契约应有之安全卫生设施欠缺或不良,致发生职业灾害者,除应
受
: 职业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处罚外,机关应依本法及契约规定处置。
: 配合职安法规新增的条文。
这条一出,听说被骂翻
我如果是厂商,看到这条应该也是想用三字经问候立委跟工程会
: 第76条,新增第四项(押标金不予发还申诉不受级距限制。)
: 争议属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发还或追缴押标金者,不受第一项公告金额以上之限制。
不到一百万的案子以后有机会被申诉了...
: 第85条,第一项修正(说明审议结论对机关效力)
: 审议判断指明原采购行为违反法令者,招标机关应自收受审议判断书之次日起二十日内
另
: 为适法之处置;期限届满未处置者,厂商得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采购申诉审
议
: 委员会申诉。
旧法仅要求机关处置,
现在改为机关限期处置,
不然厂商可以再申诉
: 第93条,新增第二项
: 共同供应契约之采购,其招标文件与契约应记载之事项、适用机关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
法
: ,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 这个也有子法,属条文的补充
让工程会可以名正言顺订子法
: 第94条,删除17人上限的限制,并且明定:
: 前项所称专家学者,不得为政府机关之现职人员。
: 评:这是立法院加的,而且对机关限制很大。挑评委要伤脑筋了
1.百人评选委员会不再是梦 xd
2.三分之一的专家学者不能是现职人员,但退休的还是可以。不过还是可以请现职人员,
但只能算在三分之二里面。
3.既然不能是专家学者,外机关的政府机关之现职人员还能否给出席费?有争议,得要跟
审计部乔了
: 第95条,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应由专业人员为之。一定金额以上由主管机关定之
立委诸公干的好事
以后有证照的人不怕没饭吃了
可以办采购办到退休了(?)
: 第101条,拒绝往来厂商判定以及程序。
: 新增判定条件:十五、对采购有关人员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 新增第3、4项
: 机关为第一项通知前,应给予厂商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之机会,机关并应成立采购工作
及
: 审查小组认定厂商是否该当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
: 机关审酌第一项所定情节重大,应考量机关所受损害之轻重、厂商可归责之程度、厂商
之
: 实际补救或赔偿措施等情形。
: 除了厂商书面说明的机会,也规定机关可进行求偿
: 评:原来的行政院草案包含违反职安规定致发生职灾,可以判定拒绝往来厂商1年。
: 立法院删掉了。
1.通知厂商的事项多了“停权期间”,要告诉厂商你要停权多久
2.多了很多“情节重大”,对厂商是好事吧,过失或情节轻微者就可能可以避掉停权的处
分了
3.情节重大与否不是承办人或承办单位决定了,要成立小组来认定,而且还多了暧昧不堪
的门槛。对采购人员来说算好事吧?对厂商来说更是好事,以后想被停权还不容易呢,呵
呵
感觉这次修法有很浓厚的利益团体游说味道
只有少部份算是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