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 政府采购法 验收的部分 都是写大方向 没有写得很详细
让小弟我有个问题 今天有个劳务采购 委托设计暨监造案
工程主体已完工一段时间 正常来说 劳务案 应该也要验收结案
假设今天这个劳务案 变更次数为2次 那在最后一次变更 议价不成
问题一 请问这样可以报验收吗?
问题二 如不能全验 可以准用工程或财务 以部分验收方式 先行验收
无争议部分 其余有争议 等争议调解完毕后 再验收 没争议部分?
又或者 要等最后一次结算变更结束后 才能验收呢?
小弟我想了很想 还是想个不出个所以然来 再麻烦学识丰富的先进 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