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内部升迁,但是有资格限制,例如规定(有打电话问过承办人员)
这次升迁要法律系毕业的才能参加
例如:司法人员人事条例 第18条 请问若针对这方面有疑义要询问上级的哪一个机关?
是司法院吗? 是司法院的哪一个单位? 怎么询问? 是要自己写状纸?公文?过去给他们吗?
还是写去什么民众服务信箱?
司法人员人事条例第18条第4款,跟同法第5条 刚刚有去问,好像第5条是专指在
司法院跟法务部(不是一般地方法院),是专指这两间机关的才算第18条第4款的司法行政
人员
就是佐理员的升迁,不过好像修法过了,一定要有委任书记官的资格(或是你有法律
系毕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