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关于优规的讨论

楼主: maniaque (maniaque)   2018-04-04 01:43:56
本来想好好的帮原PO 洗洗脸,
不过晚上忙着处理手机事情,拖到现在.
so,先把这篇备份起来......避免被原PO 理亏自己先删掉
ps.先睡觉了....明天早上忙完再把本文补充进来.
※ 引述《dormant412 (冬眠中拉)》之铭言:
: 标题: [讨论] 关于优规的讨论
: 时间: Tue Apr 3 15:06:56 2018
:
: 大家好
:
: 请问大家一个问题,一个实作实算拆除设备的采购案,有个项目是给厂商租用20吨吊卡的
: 费用,一台4000元,数量是20台。
:
: 而厂商给的出租签单上,实际上是租23吨跟25吨吊卡,共计20台来载运废弃物。
:
: 厂商立场是我租比较好的来载运废弃物,也没跟你多要钱。业务单位看法跟厂商一样,就
: 没有做任何契约变更,但会计觉得跟合约不一样不太ok,
:
:
: 大家觉得是:
: 1.跟合约不一样就是不行,依程序业务单位该补优规的签准文
: 2.清运完了就好管厂商用什么来运的,会计不过就是在找碴
: 3.虽然与合约不符但这种小事就算被查到也没有风险,请会计就放水吧
:
: 大家会怎么做呢
:
: ———————补充——————-
:
: 感谢各方面理性跟不理性的建议,说后续发展给大家参考。
: 这其实是去年的事情,业务单位跟大多的网友一样看法,那时我是妥协了(理由如2.3)
: 但今年初,类似的例子又发生了,这次是某样采购标的零组件,我没妥协,请他补签,他
: 就说为什么以前不用现在要(这种话真的非常常听到...阿就情况不同啊!)
: 我说情况/严重性都不一样,他就酸我是主计治国,说我又不懂我凭什么判断的(大概是
: 资深ptt版友),他平常是还不错的伯伯,他生气的点是在于他觉得一样的事情为什么以
: 前可以现在不行。
:
: 我才突然发现,期许自己做好的主计是不可能的,只要我的判断和别人不一样,就是主计
: 治国。
:
: 这次的事件闹到主管哪里(说会计做事没有标准)发文是想看看大家的看法,因为再来一
: 次我可能是不会妥协了。
:
抱歉,今天要拜拜,下午又去拿东西,拖到现在才来写这篇.
在正式回这篇之前,先请大家看一下法条,这样子等我之后写的内容,才能够比较理解
[主计治国]
真的不是讲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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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第 1 条
为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依公平、公开之采购程序,提升采购效率与功能,
确保采购品质,爰制定本法。
第 6 条
机关办理采购,应以维护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为原则,对厂商不得为无正
当理由之差别待遇。
办理采购人员于不违反本法规定之范围内,得基于公共利益、采购效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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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判断之考量,为适当之采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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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监察或其他机关对于采购机关或人员之调查、起诉、审判、弹劾或
纠举等,得洽请主管机关协助、鉴定或提供专业意见。
第 13 条
机关办理公告金额以上采购之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除有特殊
情形者外,应由其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
未达公告金额采购之监办,依其属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机关、直辖市或县
(市)政府另定之。未另定者,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公告金额应低于查核金额,由主管机关参酌国际标准定之。
第一项会同监办采购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机关主会计及有关单位会同监办采购办法
第 4 条
监办人员会同监办采购,应实地监视或书面审核机关办理开标、比价、议
价、决标及验收是否符合本法规定之程序。但监办人员采书面审核监办,
应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前项会同监办,不包括涉及厂商资格、规格、商业条款、底价订定、决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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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及验收方法等采购之"实质或技术事项之审查"。但监办人员发现该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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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有违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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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
监办人员于完成监办后,应于纪录签名,并得于各相关人员均签名后为之
。无监办者,纪录应载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特殊情形。
办理采购之主持人或主验人不接受监办人员所提意见者,应纳入纪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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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决定之。但不接受上级机关监办人员意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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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报上级机关核准。
劳务采购契约范本
(106.11.9修正)
第一条 契约文件及效力
(四)契约文件之一切规定得互为补充,如仍有不明确之处,
应依公平合理原则解释之。如有争议,依采购法之规定处理。
第四条 契约价金之调整
(一)验收结果与规定不符,而不妨碍安全及使用需求,亦无减少通常效用
或契约预定效用,经机关检讨不必拆换、更换或拆换、更换确有困难
,或不必补交者,得于必要时减价收受。
第十二条 验收
(一)厂商履约所供应或完成之标的,应符合契约规定,具备一般可接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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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及技术水准,无减少或灭失价值或不适于通常或约定使用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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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题
先问公务员乡民几个问题
1."监办采购人员"是否也属于 "采购人员"之范畴?
2.监办采购人员,是否应具有采购专业知识,甚至高于承办采购人员
之采购职能水准,以为其监督采购程序之依据?
3.监办采购人员,是否具有介入验收实质认定是否合于契约之权力?
甚至干涉主验人员验收实质认定之权力?
4.试以本案为例,本案监办采购人员所为,违反上开采购法及监办办法暨
工程会劳务采购契约范本条文几项规定??
: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为妙)   2018-04-04 02:35:00
哈哈哈哈
作者: amabetter (我最爱小宝贝)   2018-04-04 05:07:00
洗洗脸,官威颇大啊,理性讨论事情,有必要摆这种姿态
作者: uco330 (向雨祈祷)   2018-04-04 05:18:00
主计也有他们的规矩啦 尊重一下 为什么每个机关要放这单位就是希望业务单位不要恣意而为 科目随便支 经资随便匀 验收随便过 后续产生一堆毛病 所以才设一个把关机制的原本都把关审核好的东西 后来实际执行有变 补程序也合理吧公务机关做事没有想当然尔的 就算明显优规也要认定过才算
作者: lokimio (加油!)   2018-04-04 06:46:00
理性讨论很难?用这种风格回应对事情有帮助?
作者: dormant412 (冬眠中拉)   2018-04-04 08:53:00
您的风格敬谢不敏,洗脸不劳您,您的意见我也不会看,您就娱乐娱乐大家吧。
作者: gavin79115 (蛤?)   2018-04-04 09:44:00
即使不认同观点也不必用这种酸言酸语回吧
作者: mygod15 (小雨一直下)   2018-04-04 10:20:00
m大讲话虽然有时令人不舒服,可是很多时候的确是有用的,多听听再自我作判断
作者: seed6561450 (逍遥吉)   2018-04-04 10:52:00
大主管喜欢洗脸,最近重反荣耀
作者: gwboy (.....)   2018-04-04 10:59:00
没空就别PO,当你个版??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8-04-04 13:51:00
楼下帮贴各大通路洗面乳优惠
作者: aguey (aguey)   2018-04-04 22:57:00
绝大多数公务员仔属于本质学能差!混日子型……
作者: orange722 (orange722)   2018-04-04 23:18:00
推~
作者: NT49 (建议售价49元)   2018-04-04 23:21:00
老实说你还蛮浪费时间的 打这么多他又听不进去
作者: ku8l (肥宅长得很恶心)   2018-04-05 00:51:00
推一下这篇 主计真的很容易无限上纲还看过主计管到惩处的 真是zzz
作者: onlymonkeybo (四四无似无)   2018-04-05 11:02:00
受教了,m大请受我一拜
作者: wcw2121 (sternness)   2018-04-06 18:21:00
这种态度..难怪你会被前版主水桶!再多送你几个水桶
作者: ct13723 (独孤求败)   2018-04-08 00:01:00
哈 结果前版主当月就被罢免掉了 笑喷
作者: wcw2121 (sternness)   2018-04-08 08:46:00
那又如何?以这种酸人最会的态度新版主也会送他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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