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劳工未休完特休须结算工资 我们也要

楼主: john1278 (隐星)   2016-12-24 21:07:52
※ 引述《HANABI727 (need be)》之铭言:
: 我一直想不通国旅卡是特休未休补偿金这个论点…
: 1.名称上就很矛盾:说是特休“未休”补偿金,可是明明就休了14天不是吗?
特休到顶可以累积30天,如果一天都不休的人,可以领到一个月的工资当加班费(如果同劳工可以倍数计算那就不止),最低可以领约31000元。
现在改成休假14天领国旅16000元,乍看之下极好;但这个好处交换的是,剩下的16天特休每天只有600元做补偿。两段加起来:16000+16×600=25600元。
总体比较起来,国旅卡制度还比之前的31000少了约4、5K左右,而且其中的16000还不能自由运用。当然你职等越高,损失越多。
: 2.如果是新进人员,原本如果14天特休都不休
: 1小时加班费=薪水36000/240=150,总共150元*8小时*14天,可以领16800元
: 但是有国旅卡,可以休14天,又有16000可以领,等于亏800元换14天休假
: 这样哪里不好?
特休假是法定权益,政府这个雇主把你后面16天的假迳自以600元结算抵偿,还要你亏800才能休,这样算好吗?
倘劳工法定的七天特休,还要亏400才能放,还一付大恩大德的嘴脸,我想任谁都吞不下去吧?!
谢谢您关心这个议题,也著试回应您的疑惑,若有补充或疏漏,敬祈不吝指正。
: ※ 引述《john1278 (隐星)》之铭言:
: : ※ 引述《cherry56789 (cherry )》之铭言:
: : : 国旅卡好像很多人都搞不懂
: : : 我采用劳动部的概念就是
: : : 国民旅游卡费用 = 劳工的未休完特休须结算工资
: : : 是工资、工资、工资
: : : 而不是补助 不是补助 不是补助 ((很重要所以说3次
: : : 请仔细算一下若14天特休都不用
: : : 该给的工资早超过16K
: : : 应该主张比照劳工办理 回归原始
: : : 有休假的人就没有未休完特休工资可以领
: : : 没休假的人就要给工资
: : : 政府这个雇主应该要以身作则
: : : 不然企业老板也可以规定该工资的使用途径
: : : http://i.imgur.com/cv047hc.jpg
: : 在原po理解的基础上,
: : 个人觉得国旅卡的本质,军公教是可以跟劳团关心的特休假议题结合啦。
: : 在此议题上,张景森一开始就偷换概念,片面把国旅卡定性成“(无偿)补助”;在这个定
: : 性未被推翻前,领国旅卡“补助”的人,都对政府有亏欠,而必须让这个“补助”为其他
: : 的政策目的服务。
: : 但事实上,这东西一开始的性质是“特休未休补偿金”。换言之,政府这个雇主巧立名目
: : ,把雇工应该得到的特休补偿金骗去为他的政策目的服务,还说成是雇主对雇工大发慈悲
: : 地补助。
: : 这项离谱的政策,如果以私部门的劳雇关系来呈现,就相当于统一集团的特休补偿金不给
: : 你现金,而是发小七提货券给你代偿,还跟你说这是补助,要你叩头谢恩一样荒谬。
: : 说到私部门的约雇关系,当初劳基法争议中,关于七天假变特休假,劳团最大的质疑是特
: : 休看的到休不到(或是换不到等值现金);但政府信誓旦旦地向私部门雇工保证,特休看的
: : 到也吃的到,休不到的也可以换现金。
: : 可是政府一转身变雇主,在公务员的未休特休补偿金一事上,却又向民间企业示范如何巧
: : 夺雇工的特休补偿金,为雇主的利益服务。
: : 如果今天政府都这么做了,那私部门的雇主在苛扣劳工特休权益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据此
: : 而振振有词呢?
: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6-12-24 21:11:00
超过14天部分不休假领加班费,休假才是领600元补助原文似乎有误会的地方。
作者: OhmoriHarumi (黑魔导)   2016-12-24 21:12:00
我记得原PO写的才是对的。
作者: asapoolu (asapoolu)   2016-12-24 21:13:00
拿劳工30天不休比较公务员30天全休,是不是比错了?
作者: ceres1209 (台湾人爱吃黑心食品)   2016-12-24 21:16:00
我也觉得 算法好像怪怪的要比应该要比全部不休的才对
作者: OhmoriHarumi (黑魔导)   2016-12-24 21:23:00
话说回来,其实公务员跟劳工有30天特休的条件不同。公务员满14年,第15年开始就是30天特休。劳工5年以上未满10年15日,10年以上每年加1日,劳工要满24年,第25年开始才有30天特休。
楼主: john1278 (隐星)   2016-12-24 21:59:00
谢谢指正!!
作者: cherry56789 (cherry )   2016-12-24 22:48:00
不管做几年到顶30天,我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比照劳工算法,没有休完的特休,依法就是要结算成工资!这样子哪有什么16K,0.6k的,通通就是依照本俸下去算啊!重点是劳工可以领到未休完特休之工资(先不讨论发礼券之类的,是指最良心的老板),而我们却不能领符合我们资格的未休完特休之工资,给的工资还有一半规定使用方式?!所以主张回归正途 比照劳工给我们未休完特休之工资,政府不是提倡公平吗?这样很公平啊!
作者: toorger   2016-12-25 01:28:00
乱算一通
楼主: john1278 (隐星)   2016-12-25 12:43:00
抱歉让人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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