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erry56789 (cherry )》之铭言:
: 国旅卡好像很多人都搞不懂
: 我采用劳动部的概念就是
: 国民旅游卡费用 = 劳工的未休完特休须结算工资
: 是工资、工资、工资
: 而不是补助 不是补助 不是补助 ((很重要所以说3次
: 请仔细算一下若14天特休都不用
: 该给的工资早超过16K
: 应该主张比照劳工办理 回归原始
: 有休假的人就没有未休完特休工资可以领
: 没休假的人就要给工资
: 政府这个雇主应该要以身作则
: 不然企业老板也可以规定该工资的使用途径
: http://i.imgur.com/cv047hc.jpg
在原po理解的基础上,
个人觉得国旅卡的本质,军公教是可以跟劳团关心的特休假议题结合啦。
在此议题上,张景森一开始就偷换概念,片面把国旅卡定性成“(无偿)补助”;在这个定性未被推翻前,领国旅卡“补助”的人,都对政府有亏欠,而必须让这个“补助”为其他的政策目的服务。
但事实上,这东西一开始的性质是“特休未休补偿金”。换言之,政府这个雇主巧立名目,把雇工应该得到的特休补偿金骗去为他的政策目的服务,还说成是雇主对雇工大发慈悲地补助。
这项离谱的政策,如果以私部门的劳雇关系来呈现,就相当于统一集团的特休补偿金不给你现金,而是发小七提货券给你代偿,还跟你说这是补助,要你叩头谢恩一样荒谬。
说到私部门的约雇关系,当初劳基法争议中,关于七天假变特休假,劳团最大的质疑是特休看的到休不到(或是换不到等值现金);但政府信誓旦旦地向私部门雇工保证,特休看的到也吃的到,休不到的也可以换现金。
可是政府一转身变雇主,在公务员的未休特休补偿金一事上,却又向民间企业示范如何巧夺雇工的特休补偿金,为雇主的利益服务。
如果今天政府都这么做了,那私部门的雇主在苛扣劳工特休权益的时候,是不是可以据此而振振有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