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sapoolu (asapoolu)
2016-12-24 20:38:18※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铭言:
: 一.前言
: 在有休假的情况下,国家还有给你旅游补助,这个补助确实是额外多给的,所以他要限制
: 你怎么花才可以核销,你似乎没办法说什么。所以你要争执的是强制休假的合法性,而不
: 是限制怎么花才能核销的违法性。
以上同意,争点在强制休假是否合理?
更限缩一点,
“因不可归责于公务员事由,使公务员休假日数低于强制休假日数时,
其无法休假日数视同放弃”这一规定是否合理?
: 二.强制休假的合法性
: (一)强制休假规定于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而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有公务员服务法授权,核其
: 规定未逾母法授权范围,符合法律保留原则。
公务员提供劳务换取薪资,休假被剥夺等同财产被剥夺
强制休假涉及宪法保障的财产权,是否符合法律保留还有得吵。
: (二)强制休假天数仅14天,并非强制全部休假均须休毕,纵仅有14天以内休假之资浅公务
: 员而言,侵害亦属轻微,且系要求于一年内请毕,应有足够时间安排工作与假期,故亦无
: 违比例原则。
请问强制休假14天的目的是什么?
连立法目的都没有说明 我不知道哪来不违反比例原则的结论。
合目的性、最小侵害性、衡量性的论述通通没看到。
强制休假对能够把14天假好好休完的公务员来说当然不造成侵害,
问题是现在多的是没办法把这14天好好休完的公务员,
有的是人力不足业务繁重无法休假(警消尤其如此)
有的是光补休就补不完了还休什么假
(有的机关会以没有预算为由只给补休不给加班费)
对于不是因为公务员自己的原因造成无法休满14天
政府凭什么不给任何补偿?
: (三)综上所述,强制休假系为使公务员适度休假调养身心而设,目的具正当性,且手段必
: 要,合法合宪,结案。
: 三.附记
: (一)拿劳基法来对照公务员是最不智的,劳工与公务员本来就两个体系,只要一句立法裁
: 量自由就打死了,那是劳动基准法,不是公务员服务基准法。
公务员的薪水(或加班费)与劳工一样,本质均是提供劳务换取报酬
不因公务员执行公权力而有不同
你至少说明基于公务员与劳工哪项性质不同,所以有不一样的处理方式
随随便便就立法裁量,当我们是独裁国家吗?
: (二)大法官都肯任基于国家财政困难,可以溯及既往减少退休金了,你一点点不休假奖金
: 就不用想去争合宪性吧~
: 结论:想办法把14天假休完最实在,8000还能领就领,其他不想跟团就算了,反正假有休
: 了,旅游补助就是额外的了
: 以上拙见敬请指教
说实在的,强制休假的目的就只是想省钱,因为有人会故意不放假去领钱
但14天以外部分就没这个问题吗?
理想的情况应该是
能放假的就该去放假,不能放假的就该给钱
如果有发生假休不完的状况,
主管跟人事会不知道是真的休不完还是假的休不完吗?
两种状况都不需要检讨吗?
定个14天出来,以上休不完无脑发钱,以下休不完直接归零
不去认真思考机关的人力配置是否有无问题
这实在是很懒惰的做法
真要处理这个问题
应该要取消强制休假规定,
但把不休假加班费的核发状况列入年度考核参考,
并且逐年检讨不休假加班费核发状况,
以不需要核发加班费为目标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