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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 细则第50条
办理开标人员之分工如下:
一 主持开标人员:主持开标程序、负责开标现场处置及有关决定。
二 承办开标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主持开标人员,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指派适当人员担任。
主持开标人员得兼任承办开标人员。
承办审标、评审或评选事项之人员,必要时得协助开标。
有监办开标人员者,其工作事项为监视开标程序。
机关办理比价、议价或决标,准用前五项规定。
说得很清楚
PS .关于主持开标人员中 开标程序 建议可参 台北市 或 新北市 采购作业手册
很多人 都只把"自己看到的 当成法令必然"
其实 只有少数机关 采购单位的编制完全符合细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