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场地租借的撤场逾期及布置逾期的费率??

楼主: iivvine (我是小蜜)   2016-06-09 13:31:07
我经管的有三个场地租借
不过通常来借的只有二楼礼堂和第二会议室
二楼礼堂一个场次要五千
第二会议室一个场次要2千元
我有写信去问民政局他没说不行
只是说不要写罚则这两个字眼而已
正常程序是要先签请首长核可后送民政局核备
重点来了
像这种撤场逾期和布置逾期的费率要怎么算???
我自己的想法是每半小时收原价的十分之一
因为一个场次是4个小时
再加上通常会给一个小时的撤场时间
所以刚好实际场地被使用的时间是5个小时
以每半小时除以10
所以二楼礼堂每半时收500元应该算合理吧???
不知其他网友有更好的想法吗???
作者: wave1et (百分百殖利率)   2016-06-09 13:56:00
此案一有范本 多找几个场地打电话去问清楚 再给长官决定一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6-09 14:43:00
当然不合理......超时使用怎跟一般使用同样的行情价??? ^_^好歹加个一半或者是一倍吧.....而且以小时计算,未满一小时以一小时计这样子借用的才会知道痛不然本来要借一天,算一算只要6小时那干脆借半天,然后一小时delay ,多付一小时钱,多好...
作者: enjoythegame (~书读不完了#o#~)   2016-06-11 17:19:00
之前开过会,法制局跟民政局建议,因罚则涉及自治条例位阶,觉得争议性大,不敢修正...如果只是延时,建议第一次警告,之后不借用就好了...否则你永远处理不完陈情,议员也会来关切
楼主: iivvine (我是小蜜)   2016-06-13 04:55:00
所以民政局的人建议我们不要用罚则这个字眼用逾期的场地使用费,毕竟使用者付费。而且如果之后不借用的话,基金会的人也会找议员来关切的到时也是要处理陈情,逾时并没有列在下次不予借用的条件如果是使用者付费的话就照上面的公式算,不会在另外多加我听前辈说过之前有一个区长也是不借他们的,后来也是找议员来跟区长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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