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才机关 监察院
官职等
委任第四职等至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
职称
助理员
职系
一般行政
名额
1
性别
不拘
工作地点
10-台北市
有效期间
105/05/09~105/05/16
资格条件
甲、资格条件(需兼具以下各点)
1.国内外大专以上土木或建筑或相关系所毕业。
2.经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以上考试及格
(含高考三级、特种考试、委任公务人员晋升荐任官等训
练合格),现叙委任第四职等以上
,并具调任一般行政职系任用资格,无限制转调情形。
3.应征者不得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6条至第28条规定之情事及公务人员升迁法第12条第1
项各款规定之情事。
乙、能力
1.具土木、建筑工程实务经验、熟稔政府采购法、建筑管理业务或古蹟维护修缮经验者优先考量。 2.谙公文处理,具服务热忱、研析规划、解决
问题及沟通协调能力。
工作项目
办理办公厅舍、古蹟修缮工程等采购发包案件及其它交办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