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个路人,看到这串回复讨论居然都是以原po将他引用期刊断章取义的前提在讲
觉得还是来回个文以正视听
原po引用的张丽雪期刊文章PDF: http://goo.gl/v19KHU
这篇文章其实主题就是在指出原po这种断章取义的论述有问题
该文重点就是在讲:
1. 实际录取名额 不等于 分区定额
2. 约1965年起,每年全国高普考录取人员台湾省籍已占 80% 以上
台籍录取人所占比例的图如下,与原po贴的表格来自同篇期刊文章:
![]()
简述一下论文重点:
1. 分区配额是 1947 年公布的宪法规定,修宪前就必须表面上有个定额来合宪
2. 但 1948 年的考试公告就已经有弹性原则了:
录取名额仍应依考试成绩及实际需要之总名额,按分区录取定额原则比例增减,
并不是定额多少即录取多少。
3. 政府迁台后有多次修改措施,将台籍实际录取额提升接近至实际设籍的人口比例:
3.1 举办限定台籍报考的“台湾省高普考”,录取实习后立即分发,
1969年停办(注意1965年后“全国性高普考”台籍录取人占已80%)
而1950-1961间的“全国性高普考”(台籍还不够高时)录取人只待用不任用
3.2 1951-1955 全国高普考台籍以定额2倍录取,1956开始超过2倍
3.3 1962 修正考试法:
“ 但仍得依考试成绩按定额标准比例增减录取之。
对于无人达到录取标准之省区,
得降低录取标准,择优录取一人,
但降低录取标准十分,仍无人可资录取时,任其缺额。”
影响就是:
考试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者,均可录取
定额仅用来当作实际录取额的基数
如1982年高考台籍录取人数是定额30倍
同年普考台籍录取人数是定额33倍
各省区若无人合格,降低十分还是没人达标,
任其缺额,不会因为有定额就保证录取
1962年改制后,台籍考生就已占录取额比例 70%,几年后达80%,
外省考生实质上没有特别优势,而“降低十分”在1990年也取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