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103年行政法院判决-加班费

楼主: pognini (即将进化的皮卡丘)   2014-07-17 01:09:04
※ 引述《firetfd119 (gogogo)》之铭言:
: 判决文很长,请大家进去看吧
: http://210.69.124.221/FJUD/
关心这议题者,请先看判决书全文,当能明白法官心证形
成的理由。(而且22k实在不算长啦)
: 【裁判字号】 102,诉,284
: 【裁判日期】 1030625
: 【裁判案由】 有关人事行政事务
: 【裁判全文】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 102年度诉字第284号
: 民国103年6月4日辩论终结
: 上列当事人间有关人事行政事务事件,原告不服公务人员保障暨
: 培训委员会中华民国102年6月25日102公审决字第156号复审决定
: ,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如下:
:   主 文
: 原告之诉驳回。
: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 结论是
: 1.加班时间采计以及认定用行政规则认定是可以的,就算加班10小时,行政规则
: 说你只能算8小时,另外两小时不能采计这不违法。
: 2.加班不给加班费不给补休,给你嘉奖这是可以的。
: 如内文:被告已依加班费核发要点第7点之规定,分别给予原告最高之奖励记功1次
: ,是依原告主张其于上述期间加班之时数较被告所计算之时为高,纵然属实,惟
: 如上述,其对该部分之时数,主张被告应再补发加班费或准予补休假,既无理由
: ,本件仍无从为原告有利之认定。
感谢提供这判决资讯,不过您恐怕误会法官的判决理由了
且不论本案应提申诉、再申诉,而非复审、行诉的程序争议:
事实:本案原告为消防人员,101.8 值勤13天共323hr,依消防
机关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第4点之规定,超
勤时数最多能报100hr加班,上限为17,000元,其余报补
休或由机关予以行政奖励。原告不同意机关给予行政奖励
,要求发给加班费或准予补休剩余时数(323-184(正常上
班时数)-100=59hr)
判决理由:
1.依公务员保障法第23条:“公务人员经指派于上班时间以
外执行职务者,服务机关应给予加班费、补休假、奖励或
其他相当之补偿。”因此,机关得视贡献程度、预算、业
务需求之实际状况,选择适当之方式以为补偿,亦即服务
机关对于补偿之方式有""裁量权""。” 判决书四.(一)
2.按现行各机关职员(含约聘雇人员)加班管制规定,每日
4hr、每月20hr、专案70hr等等,警消司法关务等之专案
加班,不受70hr上限。但支给要点另订有上限100hr or
17000元,超时服勤"因公"无法补休者,依规定叙奖(50hr
以下给嘉奖一次等等) 判决书四.(二)
3.综上,“前述行政院所定之支给要点、内政部所定之核发
要点、及被告所定之加班费核发要点,各机关本于职权为
执行前揭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所定有关细节性、技术性
之职权命令(或行政规则),核尚与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
之立法目的无违,且属于执行保障消防机关外勤消防人员
超勤时之行政措施,并非用以课予人民义务或限制人民基
本权利,其受法律规范之密度应较为宽松,自得由主管机
关发布命令为必要之规范,无须受法律保留原则之限制。”
判决书四.(三.四)
4.顾及消防业务系高度专业之工作,其人力有限,若采依意
愿自由补休方式,其业务之运作 必难控制人力而欠缺稳定
,较难圆满达成其任务。故超过17000的部分机关不予补休
,改以行政叙奖,于法并无不合。 判决书四.(五)
个人心得:
1.个人很尊敬冒险犯难的消防人员,但国家财政很困难,基
础训时,很多机关的学员只有补休。相形之下,消防人员
的加班费能报到100hr or 17000上限,已经羡煞很多人。
2.再则,值勤时也不是24hr 无休吧。认识值一休一的监狱管
理员,他们凌晨时段休3值3再休3hr,午休2hr。先前工作
曾到警察局实习半个月,大抵如此,消防员应该也有长时
段的补眠时间吧,这都算在值勤时间。
以本案为例,13天* 8hr=104hr,那323-104=219hr,
再减掉正常上班时数184hr=35hr,超勤35hr领100小时的加
班费,也不算太吃亏啊^^" 别放大绝叫我来做做看,就是
知道警消辛苦所以才尊敬啊。
3.原告争取的应该不是加班费或补休,而是合理的工作条件。
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补足员额分摊勤务,但老话一句,国家
没钱。因此,建议消防员改争取两点:
(1). 24hr值勤时,应有一次睡足6hr的休息时间,避免长期
轮值戕害健康。
(2). 限缩受理业务范围。台湾的消防员真的太强了,会开锁
、抓蛇、救猫救狗,包山包海无所不能,民众也习惯把
消防员当小叮当。这太累了,建议先剔除与生命无关的
案件,如忘记带钥匙(请民众自行花钱找锁匠,250而已
。) 之类的,应请民众向相关业者求助,不要浪费社会
资源去解决私人问题。
: 我觉得机关怎订这么麻烦的规则,加班时数一律不采计就好了,这样就不会有结论
: 2还要发行政奖励这么麻烦,加班150小时就记功,大家有缺这些奖励吗?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4-07-17 09:13:00
看完以后还是觉得这判决很糟呀,为啥不给补休?还有勤务的时间虽然有补眠时间,但那也算备勤待命,本来就算工作中,要不然人家牺牲时间被钉在那边是活该的?因公无法补休得给予行政奖励这个立法精神本来是一种亡羊补牢的作法,本来就应该优先给予补休,而这补法其实也挺糟的
作者: ptt1988 (北极大蟑螂)   2014-07-17 10:12:00
看过地方做2hr休2hr 然后做二休一 超累
作者: amigo0721 (可以1天无政府不能没超商)   2014-07-17 21:54:00
找法官有啥辟用 找民代比较快拉
作者: nnz938 (阿祥)   2014-07-18 19:18:00
外国警消工时短依然让人尊敬政府不是没钱根本是故意不补人消防员出来抗议啦
作者: Ashinlee ( 囧> )   2014-07-19 01:08:00
财政困难与应享权益绝对不该相牴触不合理的事情久了 不应该认为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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