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文很长,请大家进去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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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102,诉,284
【裁判日期】 1030625
【裁判案由】 有关人事行政事务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决
102年度诉字第284号
民国103年6月4日辩论终结
上列当事人间有关人事行政事务事件,原告不服公务人员保障暨
培训委员会中华民国102年6月25日102公审决字第156号复审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诉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结论是
1.加班时间采计以及认定用行政规则认定是可以的,就算加班10小时,行政规则
说你只能算8小时,另外两小时不能采计这不违法。
2.加班不给加班费不给补休,给你嘉奖这是可以的。
如内文:被告已依加班费核发要点第7点之规定,分别给予原告最高之奖励记功1次
,是依原告主张其于上述期间加班之时数较被告所计算之时为高,纵然属实,惟
如上述,其对该部分之时数,主张被告应再补发加班费或准予补休假,既无理由
,本件仍无从为原告有利之认定。
我觉得机关怎订这么麻烦的规则,加班时数一律不采计就好了,这样就不会有结论
2还要发行政奖励这么麻烦,加班150小时就记功,大家有缺这些奖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