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民众申请所附文件

楼主: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4-07-15 18:55:42
※ 引述《Dheroblood (神手1号)》之铭言:
: 各位先进您好
: 小弟所待的单位有受理民众申请案件
: 通常民众所附上来的文件
: 如果是影印的我们单位会要求他们盖上"与正本相符"与申请人的章
: 但近日遇到一件案子
: 申请人不愿意在他所附上的影本上盖章背书
: 它上面的文件有涂改过的痕迹
: 然后该位申请人要求小弟指出哪一条法律规定要盖章的
: 小弟查过行政程序法与档案法上都没有写
: 因为日后他来陈情时需要回复他
: 所以小第十分需要知道是哪条法令规定
: 在这里先谢谢板上各位乡民的帮助
有过这样的函示:
法务部
民国 81 年 02 月 11 日 (81)法律 字第 01818 号
要旨:
一 按现行“厂商申请输入货品办法”第七条规定:“厂商申请输入之货
品依其他有关法令规定,......须经各有关主管机关办理查验登记或
许可者,应检附有关核准登记或许可证件,始可申请进口。”依其文
义,申请人自应检附该有关核准登记或许可证件原件供查核单位查验
,始为正办。惟该证件之影本如经法院公证人认证或其他权责机关之
签证或验证,似亦可以之代替原件 (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二条
规定) 。
二 如按现行进口签审规定,准许厂商持凭有关核准登记或许可证件影本
申请,而事后发现有伪造或变造证件影本或原持有人之授权文件或章
戳等情事时,对于行为人,自应就个案之具体事实,依刑法第二编第
十五章伪造文书印文罪及国内其他管理法令 (如饲料管理法、药物药
商管理法等) 之相关规定论处;并得依现行“出进口厂商辅导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视情节轻重对该厂商予以暂停或停止其
一年以下之出口、进口或出进口申请或撤销其登记之处分。至于查核
单位之公务员应否负法律责任,宜由权责机关就个案具体事实审酌认
定之。
民事诉讼法第352条
公文书应提出其原本或经认证之缮本或影本。
私文书应提出其原本。但仅因文书之效力或解释有争执者,得提出缮本或
影本。
所以原则上申请人提出的文书要提出原本,提出影本请他签名切结与正本相符
是给他方便,而且照行政程序法第40条规定:
"行政机关基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必要,得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
文书、资料或物品。"
影本不愿切结与正本相符,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怀疑文书是否为真正,而影响到
文书内容是否属实,原则上应该可以命其限期补正,逾越期限不补正就驳回.
陈爱娥教授在"行政程序制度中之当事人协力义务"一文有提到:
"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经过与事实状况,当事人有时比行政机关更熟知或更
能掌握正确的资料,因此,在合理范围内规定当事人参与调查事实之义务,应
为法治国家所容许。……当事人未为参与时,不能据此规定强制执行,为其可
能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例如:证据评价上的不利益……)。
这也是为什么民事以及行政诉讼法上都会规定:
"当事人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
,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文书,就算申请行政机关调查,也未必调查得到必要的证明
文件,调查不到必要的证明文件,也就只能驳回申请案件.
现在很多人拿着"便民"的名义,已经变成给方便当随便了.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4-07-15 19:00:00
个人认为民众可以不盖自己的私章,拿法院或经公证人公证过的文件也是可以收...-.-话说没看到正本,影本盖私章都不是很想收?
作者: adey40 (风海)   2014-07-15 20:00:00
民众:我是来申请东西的,跟民事诉讼法扯不上关系,行政程程序上说的必要也没列举阿,凭什么说盖章是必要......
楼主: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4-07-15 20:15:00
有Guts的主管:那就驳回申请,请你提出诉愿跟行政诉讼,不过行政诉讼法第136条有规定准用民诉第277条.没Guts的主管:是是是,基于为(畏)民服务我们接受申请.然后倒楣的小承办盖章,战战兢兢不知道哪天会被约谈.
作者: opm (活着堆好积木)   2014-07-15 20:24:00
行政程序法第40条?民事诉讼法358条?那就依行政程序法第40条规定,由业管机关规定应提出文书,证明有效性依民法358要求盖私章,不盖私章请取得更好证明,也不证明就退件了,长官要受理,请长官指示改受理条件?
作者: mystaunch (龙非池中物,凤非水中鸟)   2014-07-15 22:19:00
专业文,正解
作者: REIOX (REIO)   2014-07-15 22:42:00
高手!!在下呆的法务单位的课长跟仁兄您的见解一样
作者: abelexam (做一行怨一行)   2014-07-15 22:50:00
推专业
作者: ggtp (Nothing But)   2014-07-15 23:13:00
推专业 这篇值得M起来 以后很好用耶补推
作者: apple198802 (羽静)   2014-07-16 00:57:00
推专业!
作者: Dheroblood (神手1号)   2014-07-16 08:20:00
谢谢你 小弟不知道有其他词句可以用来表达
作者: since2013 (。省思)   2014-07-16 19:02:00
没遇到但也来收著看,谢谢分享跟发问的板友!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隐埋偏仕)   2014-07-16 20:39:00
太专业了!
作者: hatepm (挑战者)   2014-07-20 09:42:00
重要的文件要盖没意见 我看到是所有(有些很无关紧要)都要盖那就很无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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