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板上各位先进,
有实施弹性上下班的机关,
如果有规定请了半天的假,
当天就会变成不适用弹性上下班,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
用讲的可能有点抽象,
举例来说,
我想要请上午半天假,
如果可以实施弹性上下班的话,
我假单可以点0800-1200,
然后只要12点以前刷卡(因为午休是1230-1330,1200仍要上班),
我就可以1700离开。
但是我们家人事说这样不行,
如果上午请了半天假,
下午就没有弹性上下班,
只能上1330-1730的班,
也就是得到1730才能走,
他说我们差勤管理要点的规定就是这样。
所以想请问,
关于这样的差勤请假问题,
是否有人事主管机关的一些规定或函释可以参考并约束下级机关?
还是说要怎么规定机关都有裁量权?
因为觉得这样的作法实在太死板...
重点应该是请假时数+上班时数有达到8小时,
然后当天的实际上下班时间要落在弹性上下班设定的范围内,
(不可早于0800或晚于1800)
达成这两个条件就OK了,
这样才是最符合弹性上下班宗旨的做法啊...
以上问题,
恳请各位先进指教,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