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BAdog (海虎)》之铭言:
: ※ 引述《reeves0921 (猴老大)》之铭言:
: 第 十四 条之三
: 公务员兼任教学或研究工作或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或团体之职务,应经服务机关许可
: 。机关首长应经上级主管机关许可。
关于这条刚刚参阅了一下版上的一个函示,其中有一段是如此....
http://ppt.cc/DsVq
法律禁止:
二七、公务员不得在家开设读经班从事营业或营利的行为,惟倘系与他人共同合资
聘请师资教导双方之小孩者,尚无牴触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
问题来了...
小弟兼任一个非营利志工团体的负责人约有十年之久,
平时苦差事一堆就算了,常常还要自掏腰包去抵销一些不必要的支出。
所以意思是.....我要马去辞职解任志工团体职务,要马去报备长官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