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
原告公务员认为发给加班费应有国会保留?好怪的主张呀
发给加班费应非属羁束行政而属给付行政的范畴吧?
莫非原告是想发加班费很重要 所以没有法律规定就是要全发吧?
被告顺水推舟就来个不需国会保留 可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为之
法院认为既然本来就没有国会保留 那层级化的法律保留密度
就是发钱啊 不用那么高 而且母法有授权 那就细节性技术性囉
心得
应该是法律规定要发 打国会保留才对吧?
标的选择错误才是主因吧 应该主打授权命令不符母法授权等等
这种打法 法官根本不用去高密度的审查到底要发多少
因为两方(甚至原告)都不争执!!!法官根本没有表示要补休等等的意见
法官只是认为既然原告认为不可以授权的理由不存在
那就是存在 原告不争执规定内容 那就按规定内容走
原告求仁得仁 法官莫名其妙被人骂 也真蛮奇怪的
另外
消防员特殊的任务+诉讼标的错误~败诉
不见得一般公务员会败诉 就像消防员有公法上的不作为保证人地位
一般的公务员就没有 说要一般适用 有点太牵强 大家不用担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