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eordie (Geordie)
2017-11-04 20:09:11※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铭言:
: 不不不 超过时间就会被限制出境 不管你有没有户籍 我看你是还没打电话
: 根据兵役法32条 户籍只是分区征兵的单位 而不是征兵的对象
入出国及移民法令汇编(105年11月编印)
https://goo.gl/BAPyT2
你要启动兵役法,前提就是要有户籍
不论是"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办法"(P584
第 十七 条 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持外国护照入国者,申请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
应先至户政事务所办理户籍迁出登记,入出国及移民
署始得受理其申请。
前项申请,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接近役龄男子或役龄男子,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入出国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请:
一、未持有役政用华侨身分证明书或侨居身分加签之我国护照。
二、侨民役男居住台湾地区届满一年。
三、依法应接受征兵处理,并限制其出境
还是"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
的第二条或第三条
或者是
"华侨身分证明条例细则"第八条
本条例(华侨身分证明条例)第四条第三项及第十条第一项所称尚未履行兵役义务之接近
役龄或役龄男子,指在台曾设有户籍,
年满十五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
届满十八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龄男子,及年满十八岁之翌
年一月一日起至届满三十六岁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役龄男子,尚未
履行或未免除兵役义务者。
统统都要有户籍
: : 这条我要向你道歉,因为"国人入境短期停留长期居留及户籍登记作业要点"
: : 在民国88年已废止
: : 现采用"入出国及移民法"
: : https://goo.gl/H1PuLA
: 无所谓阿 你说的
: 而且这里也讲的很清楚 一般无户籍的在台居留 三个月为限 最长不得超过183天
: 和之前说的183天后有兵役问题并不冲突
: 至于对超过183天的 并未做出说明
: 而且我也真佩服这写的人 硬要写得 这次念ㄉㄜˊ还是念ㄉㄟˇ 意思差很多
: 写个必须和可不好吗
合法的183日就是得去设籍
非法的183日就是罚钱、赶出去
照你之前所述之例,那是机关用合法的183日去算的
入出国及移民法令汇编(105年11月编印)
https://goo.gl/BAPyT2
第十一章 罚则(入出国及移民法)p534
第 八十五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
一、经合法检查,拒绝出示护照、台湾地区居留证、外侨居留证、
外侨永久居留证、入国许可证件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
二、未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期限,申请外侨居
留证。
三、未依第九条第七项或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或外国人,逾期停留或居留。
五、违反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拒绝到场接受询问。
六、违反第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查证。
七、违反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规避、妨碍或拒绝查察登记。
第三章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 十五 条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未经许可入国,或经许可入国已逾停留、居留
或限令出国之期限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迳行强制其出国,并得限制再入国。
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逾期居留未满三十日,且原申请居留原因仍继
续存在者,经依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处罚后,得向入出国及移民署重
新申请居留;
其申请定居,核算在台湾地区居留期间,应扣除一年。
第一项受强制出国者于出国前,非予收容显难强制出国者,入出国
及移民署得暂予收容,期间自暂予收容时起最长不得逾十五日。
出国后,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废止其入国许可,并注销其入国许可证件。
前三项规定,于本法施行前入国者,亦适用之。
第一项所定强制出国之处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
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之强制出国,准用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三十八条
之六规定;第三项之暂予收容及其后之续予收容、延长收容,准用第三
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
p517(入出国移民法
第 三十二 条 入出国及移民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或废止其居留许可,并
注销其外侨居留证:
一、申请资料虚伪或不实。
二、持用不法取得、伪造或变造之证件。
三、经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但因过失犯罪者,不在此
限。
四、回复我国国籍。
五、取得我国国籍。
六、兼具我国国籍,以国民身分入出国、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侨永久居留证。
八、受驱逐出国。
第六章 驱逐出国及收容(入出国及移民法)p518
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强制驱逐出国,或限
令其于十日内出国,逾限令出国期限仍未出国,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强制
驱逐出国:
七、有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情形,居留原因消失,经废止居留许
可,并注销外侨居留证。
八、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情形,经撤销或废止居留许
可,并注销外侨居留证。
九、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情形,经撤销或废止永久居
留许可,并注销外侨永久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