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定工作日为365-52-19 = 294日。
甲君周休二日,且有休七天国定假。
乙君以调移七天国定假方式,达成周休二日。
丙君周休一日,有休七天国定假。
因三个人都有可能加班,将工作日延长工时与国定假日是否加班
通通都列入考虑,会使命题变得太过复杂。
姑且假设三个人的工作日与国定假日都不加班。
甲君实质工作日约为365-104-19 = 242日,优于劳基法。
乙君实质工作日约为365-104-12 = 249日,优于劳基法。
丙君实质工作日约为365- 52-19 = 294日,符合劳基法。
从这边可以看出,纯以工作日数而言,待遇标准
甲君>乙君>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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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老板看了新法实施后,全部都按照劳基法标准来走。
一. 二例七天假:
法定工作日会变成365-104-19=242日。
但是从过往的实证研究来看,以法定方式提高基本待遇,
一定机率会造成雇主解雇员工。提高幅度越大,风险也越大。
因此三个人并不见得都会享受得到这个待遇。
甲君的实质工作日没有变化(242->242),没有被解雇风险。
乙君的实质工作日会减少7天(249->242),有被解雇风险,但较低。
丙君的实质工作日会减少52天(294->242),但被解雇的风险较高。
二. 二例:
法定工作日会变成365-104-12=249日。
甲君的实质工作日可能会增加7日(242->249),但没有被解雇风险。
乙君的实质工作日没有变化(249->249),没有被解雇风险。
丙君的实质工作日会减少45日(294->249),但解雇风险较高。
三. 一例一休:
法定工作日会变成365-104-12=249日。
甲君的实质工作日可能会增加7日(242->249),但没有被解雇风险。
乙君的实质工作日没有变化(249->249),没有被解雇风险。
丙君的实质工作日会减少45日(294->249),但被解雇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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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我们再以三人的视角来看一次这三个方案:
一. 甲君:
二例七天假可以保证他的工作日数不增加,没有被解雇风险。
二例或一例一休,都有可能增加他的工作日数,但可能性不大。
(因为雇主原本就只需要他工作242日)
二. 乙君:
二例七天假可能减少他的工作日数,但伴随着被解雇风险。
二例可以保证他的工作日数不增加,没有被解雇风险。
一例一休有可能增加他的工作日数,但可能性不大。
(因为雇主原本就只需要他工作249日)
三. 丙君:
不管哪个方案,都有可能减少他的工作日数。
但减少的日数越多,被解雇风险就越大。
(因为雇主原本需要他工作294日,
用法规强制减少越多,雇主继续雇用的机率就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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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我们开始思考,到底哪个方案最符合公平的原则。
一. 二例七天假:
原本工作日数最少的甲君,进一步得到了待遇上的保障。
乙君有可能因此减少工作日数,但是也有被解雇风险。
丙君可能提升大幅减少工作日数,被解雇的风险也最高。
二. 二例:
原本工作日数最少的甲君,有可能因此而受害,不过机率不大。
乙君的工作日数可以得到不增加的保障,且没有被解雇风险。
丙君有可能因此大幅减少工作日数,但是唯一有被解雇风险的人。
三. 一例一休:
原本工作日数最少的甲君,有可能因此而受害。
乙君的工作日数有可能变多,不过机率不高,且没有被解雇风险。
丙君有可能因此大幅减少工作日数,但是唯一有被解雇风险的人。
然而一例一休赋与了工作日上的弹性,且设定了休息日较高的加班费用。
也就是说,丙君的雇主有可能选择多出点钱去维持原本的工作日数。
丙君的工作日数虽然没有减少,但可以多拿点钱,而且可以保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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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二例七天假看以来很美好。但是它实际上的政策效果是,
保障原本就待遇良好的甲君,然后对乙君和丙君画大饼,
然后把政策的风险通通丢给乙君和丙君扛。
二例看起来也不差。而实际上的效果是,甲君应该不会有所变动。
(这是原本雇主给得起的待遇,争取起来难度比较低。)
就算甲君因此而受害,他的待遇也还是比丙君好。
乙君的待遇会得到保障,且没有任何风险。
丙君是有可能提高待遇,但却是唯一有可能被解雇的。
一例一休的政策效果和二例近似,不过对丙君的保障较高。
不但被解雇的风险较低,就算没休到也可以拿比原本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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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边,各位自诩左派的读者们,应该不难理解
为什么会有一堆你们眼中的右派跳出来反对你们的主张。
假如你们真的以追求公平为目标,你们为什么会主张
"保障最强势的劳工待遇,让最弱势的劳工背负所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