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本篇为电业法修正草案的延伸阅读,主要是针对能源局在2016/08/03
“电业开放 电价看涨 IPP爽赚”这篇报导中宣称民营电厂需缴用户公积
金一事,从电业法修正草案的法条内容进行反驳。
能源局的问题似乎不是普通的大。
2016/08/05 补充资料:
电业开放 电价看涨 IPP爽赚 2016/08/03 自由时报 记者林筑涵、黄佩君/台北报导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17440
“前略)能源局电力组副组长吴志伟回应,IPP电厂基本上都在合约年限内,
届时若无与台电解约,在电业法修法后仍需缴纳用户公积金。(下略”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eU38Rf ]
作者: Hyuui (修)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IPP需缴用户公积金?农历七月骗鬼啊!
时间: Wed Aug 3 20:17:09 2016
FB图文版,请求帮忙扩散: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20885570884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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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讲嘛,官员被压着说自己也不信的鬼话。
5月4日,媒体报导民营电厂运转二十年来,能源局从未依法要求提列用户公积金。同日,
能源局解释,目前民营电厂只售电给台电,故不适用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7月26日,电业法修正草案,第二条将再生能源发电业、发电业、一般售电业改定义为非
公用事业,第九十七条排除适用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有关电力及其他电气事业之规定。
虽然电业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六十四条纯益规范,但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的用户公积金,
是以备减少收费之用,电业法修正草案是再给业者投资再生能源之用,而再生能源发电业
几乎没有义务,也不受纯益规范限制。
8月2日,能源局表示,IPP电厂基本上都在合约年限内,届时若无与台电解约,在电业法
修法后仍需缴纳用户公积金。
林全、李世光,你们当没有人会阅读新闻和法条吗?今天正好是农历七月初一,骗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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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30008
第 12 条
民营公用事业,其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其超过额之半数,应用
以扩充或改良设备。其余半数,应作为用户公积金,以备减少收费之用。
前项所称纯益,系指全年营业总收入,除去一切经常维持费用、捐税、折旧、借款利息之
盈余而言,所有股息及各种公积金,皆不应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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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26电业法修正草案条文
http://goo.gl/eolpvW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二、再生能源发电业:指设置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三条所定之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以销售
电能之非公用事业。
三、发电业:指设置主要发电设备,以销售电能之非公用事业。
六、一般售电业:指购买电能,以销售予用户之非公用事业。
§第九十七条 (排除适用)
自本法中华民国○年○月○日修正之条文施行日起,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有关电力及其
他电气事业之规定,不再适用。
§第六十四条 (纯益规范)
发电业之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应以超过之半数加强机组运维与投
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其余半数为投资再生能源发展之用。
再生能源发电业不适用前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