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针对集会游行保障法修法过程的知情内容

楼主: hiokchi (连筱葳)   2016-07-18 0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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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针对集会游行保障法修法过程的知情内容
【完整内文】
针对集会游行保障法修法过程的知情内容
陈惠敏·2016年7月18日
针对集会游行保障法,我个人是希望既已有诸多讨论出现是好事,可以不急着现在过,
在下会期再好好持续讨论,想想“保障”。不过,有一些涉及我所知并深度参与的政治工
作,资料也是我和我的党团伙伴们准备的,就必须要提出一点思考的基点和两点澄清。
基本出发点:
会期一开始盘点时,集会游行法就是优先法案,当时有两个路径,一个是林淑芬的废止案
,一个是郑丽君的保障精神。后来我们没有自己提案,打算要全力支持郑丽君的版本,理
由很简单啊,如果已经有一个民团以及我们都支持的版本,何必自己提。所以一直都是以
郑丽君的版本(也就是民团的版本)在发言的。
说明:
一、有关于说时代力量在审案过程中,没争取到任何东西(十六条的警察标志虽然无法如
同民团所期待的要有姓名标志,但对于警方的识别,特别是在323的当事人警察到现在还
找不到,我们的324调查特别条例也还没有排入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党团是有提出修正动
议的,也在会议纪录里。党团准备的修正动议向来就只有三条,废止第五条禁制区、废止
第十七条〔修法后〕强制排除及十六条之一修正)。理由很简单,因为这是保障法,其实
禁制区的运作在其他既有的法令里都有规范了,更别提刑法、社会秩序维护法、警执法等
等。我们只是无法一时之间把这些通通修掉,但会继续作。
很无奈地,以结果来说,似乎的确是如此。可是“不说一句”,那就真的距离事实遥远了
。本来是应该请大家去看公报纪录的,但实在很庞杂,所以我在这里直接提供网址及阅读
发言纪录点。主要是针对:标志、禁制区和强制排除的意见。
立法院第9 届第1 会期内政委员会第14 次全体委员会议纪录
5 月12 日(星期四)9 时15 分至17 时8 分
http://lci.ly.gov.tw/…/final/pdf/105/38/LCIDC01_1053801_000…
【警方标志】p.494、497、498、499
黄委员国昌:我大概说明一下时代力量对于整部集会游行保障法的立场。我曾经在委员会
清楚表明,时代力量之所以没有提出自己的版本、全力支持郑委员丽君的版本,是因为
2008 年法律专业团体的版本大概有99%都纳入郑委员的提案条文中。2008 年,在野草莓
运动结束以后,有很多律师、学者以及NGO 人士共同坐下来,制定了该版集会游行保障法
,主笔的人刚好就是我。其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希望在处理集会游行时,员警的
身分能够清楚标示。刚才也有很多员警朋友围着我,跟我说这样基层警察会因此觉得没有
尊严,不过我必须向大家报告的是,公民团体以及许多法学教授会提出这样的版本,是希
望日后产生争议时有清楚的准则可以遵循。也正因为如此,上次在院会审查警察服制条例
,我已经表明自己的看法,因为当时是授权内政部研订标示方法。我日前也在院会上提到
志愿役的身分标示问题,就名牌的大小,在条例中已经做了清楚的规定,所以这一个版本
的相关条文大致上就是延续当时及现在所存在的、有效的规定,按照那样的精神制定出来
的。当然,我知道对于很多在场的警察朋友来说,他们会觉得这没有问题,尽管出了事情
,大概也都可以找到那个人,但我必须老实讲,依照我自在参加集会游行的经验,我已经
被抓走2 次了,每次被抓,我都会问一个问题,就是警察是按照什么法令来拘束我的人身
自由,却没有得到任何答案。我被带走以后,后来还被丢包,但直到现在,我也还不知道
行为人是谁,以及如何追查。要是连我都遇到相同的状况,那我大概可以完全了解,为什
么有这么多公民团体都认为员警的标识是一个必须非常清楚地加以界定的事项。至于在整
个执行过程中是否会产生什么窒碍难行的情况,老实说,我到目前为止还没想到。
【命令解散】p.500,507
黄委员国昌:法界之前在讨论本条时,基本上,针对“命令解散”的制度,我们的立场与
郑委员丽君一开始的提案条文一样,就是不要用“命令解散”的制度,毕竟这是集会游行
保障法。
第 2,在目前可以施行的处罚手段中,我大概可以了解,是为了排除危害公共安全、公共
秩序或个人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之其他行为,在有必要的时候为之。但是在目前的法规
中,不管是警察职权行使法第二十七条跟第二十八条,事实上都已经赋予警察行使强制措
施的职权,在这样的前提下,“命令解散”的制度到底还有什么意义?退一步讲,如果按
照刚才顾委员立雄的讲法,只是把警察职权行使法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再抄一次,抄
到集会游行保障法而已。黄委员国昌:刚刚讲的那个例子,警察职权行使法第二十八条就
可以适用,上面是写“得行使本法规定之职权或采取其他必要之措施”。黄委员国昌:如
果按照顾律师刚才的提议,就没有命令解散的问题吧?如果现在要把这个要件放进去,那
就看条文该怎么写啊!
【禁制区】p.509
黄委员国昌:第一个部分,也就是立法体例上面,第九条第一款也是写“使用暴力”,与
本条第四款之间的区别在哪里?使用暴力的部分可以吸收到第四款之中,是否有必要再明
列?如果有必要再明列的话,这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
第二个部分,我们对于禁制区有我们的坚持,如果要将禁制区先放在这边也没有关系,但
是,到时候对于禁制区的部分,基本上我们是采取反对的态度。
二、我和党团的伙伴们都支持将7月1日的协商过程(有录音录影,但公开需要与会委员都
同意)全部公布。党团这里有当天的协商结果,但没有讨论过程。不管在什么立场位置上
,都很辛苦,但辛苦是很基本的,大家都在尽力,不管在什么立场上,都很费力。简单两
点说明过程和立场,也避免误解以讹传讹。
【转录连结】
https://goo.gl/gmKgjX
【转录心得】
关于集游法,虽然到目前的结果很令人沮丧,但我相信时代已经尽力,也将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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